一男子欲強姦昔日的女同學,併爲此施行暴力,但因女同學激烈反抗未得逞。當日,該男子投案並進行了供述。然而,法庭之上,該男子翻供。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男子的翻供既無事實依據,也不符合常理邏輯,遂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2006年7月19日10時許,25歲具有大學文化程度的程某到一女同學的租房處爲其修電腦。其間,程某企圖與該女同學發生性關係。爲達到自己的目的,程某用手掐被害人的頸部,用枕巾堵住其嘴巴,並將被害人的頭向牆上撞,還毆打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頭面部、頸部等多處體表軟組織損傷,後經法醫鑑定爲輕微傷。被害人激烈反抗後逃出控制並大聲呼救,程某見狀離開現場。後被害人的鄰居報警。當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向被害人進行詢問時,程某又回到了現場,並與民警一起到警方投案,並做了供述。
然而,法庭之上,被告人程某卻翻供,稱自己並沒有想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毆打被害人是因爲被害人拒絕和他談戀愛。程某的辯護人提出,程某在可以脫去被害人衣服的情況下,卻沒有那麼做,也沒有撕扯被害人的衣服,說明其沒有強姦的意圖。雖然被告人毆打了被害人,但不足以認定其具有強姦的性質。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談戀愛的想法遭拒,一時氣憤傷人,應對其按故意傷害定罪。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程某的行爲已構成強姦罪,系犯罪未遂。關於被告人提出的其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並非是爲了強姦的主張,法院認爲,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8次供述的內容始終穩定一致,並且其書寫的認識也供認對被害人施暴是爲了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認定被告人程某具有強姦故意的證據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一致的供述,證據相互印證,確實充分。因此,程某的翻供既無事實依據,亦不符合常理邏輯,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也講道:“想制服她,然後和她發生性關係”。如果如被告人翻供所稱只是爲了泄憤毆打被害人,那麼就根本不必將被害人實際控制到不能反抗的地步。所以,辯護人提出的應按故意傷害定罪的意見,無事實依據和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程某雖有投案情節,但對自己的犯罪拒不供認,故依法對其自首不予認定。結合程某犯罪未遂事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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