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楊蕊 孟愛菊):法院判決後,某些人無視法律尊嚴,對已生效的判決熟視無睹,甚至“人間蒸發”逃避責任,近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對一名男子批准逮捕。
現年30多歲的男子齊某某,平日靠承攬一些小工程維持生活。2004年5月,齊某某承包了河東區某道附近一平房改造的部分工程,並親自找人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齊某某僱傭的工人陳某不慎從房頂摔下,造成高位截癱。經法院判決,齊某某及承包給齊某某工程的開發商應共同承擔對陳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齊某某負主要責任,齊某某和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後,齊某某和開發商相約一同前往法院交付賠償款,該開發商將自己拿出的2萬元賠償款交給齊某某暫時保管,齊某某乘開發商停車之機,將開發商的2萬元賠償款拿走,然後以搬家、更換手機的方法逃避責任,拒不執行判決內容。齊某某於2007年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對齊某某批准逮捕,現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案中齊某某所涉嫌的拒不執行判決罪。在當今社會中,某些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人,在收到法院判決、裁定後,懷着僥倖心理,以爲只要逃離權利人和法院執行機關的視線,就可以暫時逃避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日後被發現蹤跡,無處可躲時再進行賠付,殊不知這種行爲已經觸犯刑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要樹立法律意識,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嚴肅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如果相互間的民事糾紛已成判決、裁定,一定要積極、及時履行,不能盲目拖延、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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