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四川省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從嚴追究領導幹部在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失職瀆職責任的規定》。根據規定,凡管轄範圍內發生羣體性事件、在全國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當地黨委、政府和領導機關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應引咎辭職,對主要負責人及時給予組織處理。
此外,《規定》還要求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要認真轉變工作作風,落實領導責任。對因領導責任不落實、工作責任不落實而引發羣體性事件的,從嚴追究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責任;對管轄範圍內長期存在的不穩定因素不重視、不處理,對羣衆多次反映的合理要求拖延、推諉、不主動去做工作,從而引發羣體性事件的,免去直接責任人的職務;對主要領導及時停職反省,接受組織調查處理;凡管轄範圍內發生重特大事件,經查屬領導工作中存在知情不報、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處置不當,延誤時機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處理,對黨政主要領導追究領導責任。
據悉,近日,四川達州市大竹縣、甘孜州瀘定縣發生了兩起羣體性事件,因當地公安局組織偵破不力、處置不當,或當地縣委主要負責同志一直不到現場處置,貽誤了最佳處置時機,造成了惡劣影響。1月19日,省委常委會專題聽取了這兩起事件的情況彙報,認爲當地黨委、政府對羣體性事件的形成負有重大的領導責任,決定對大竹縣委書記、瀘定縣委書記停職檢查,待調查結束後給予嚴肅處理,並將兩起事件在全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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