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執行難”深層次原因——“執行難”難在沒誠信
目前提高執行效率的方法——職能部門信息互通
讓“老賴”到處吃“閉門羹”
闡釋執行工作“終極目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沒打過官司的人,很難想象“執行難”對當事人來講到底是什麼滋味,有人給“執行難”編過這樣兩句順口溜:“贏了官司輸了錢,倒貼一筆訴訟費”,更有人戲稱“執行難”讓法院的判決書成了“法律白條”。生活中,人們尋求法律訴訟,不單是法律判決書的下達,更是法律執行的結果。而實際上,“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不僅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而且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了羣衆對法院的信任度,導致法律的誠信和尊嚴受到褻瀆。儘管本市各級法院採取了多種措施,但一些“老賴”仍以各種手段和藉口,逃避執行,一面揹着鉅額的債務,一面過着奢華的生活。
爲了打破“執行難”這塊堅冰,本市各級法院不斷採用新的方式方法,與“老賴”們鬥智鬥勇,取得了良好效果。記者近日從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截至去年11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43157件,比前年上升4.46%;執結43888件,比前年上升15.77%;清積率高達89.1%,執行標的金額達到42.58億元,創歷史新高。
專訪
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孫存福:
各部門聯網曝光“老賴”
針對“執行難”問題,記者日前採訪了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孫存福。
“我認爲,有的被執行人缺乏誠信意識,有意規避法院的執行,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孫局長告訴記者,造成“執行難”的原因很多,既有社會原因,也有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而這其中,缺乏誠信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其實,很多人還沒有意識到,或者不相信,誠信對他們來講有多麼重要。”此外,執行是高風險、高誘惑、高難度的工作,執行法官遭到圍攻、遭到威脅的事情經常發生,並面臨着來自各方當事人的金錢、利益甚至美色的誘惑。與此同時,被執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日益複雜,被執行人對抗執行和轉移財產的手段也越來越隱蔽。“上面的3個原因,都使得執行工作難度越來越大。”孫局長說。
孫局長介紹,爲了更及時地控制“老賴”們,執行局已在全市建立了“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這一系統與公安、檢察、人民銀行及各商業銀行、工商管理、車輛管理、房地產管理、出入境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系統相互鏈接,織成網絡,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一旦被執行人拒絕執行,相關職能部門可以立即得到信息,並採取相應措施,例如,出入境管理部門得到法院的執行信息,可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出境,迫使其自動履行義務,從而提高法院工作的社會公信度。
“有些申請執行人沒有執行風險意識,認爲既然法院判決了,就一定要執行到位。還有的企業確實是陷入了困境,工人都發不下來工資,怎麼還債?這就要求法院的執行法官從維護穩定大局,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審勢,發揮好執行控制權,既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要充分考慮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益和合法利益,執行追求的根本目標是社會和諧穩定。”採訪的最後,孫局長說道。
措施:
1、發現老賴“執行110”隨叫隨到
發現線索,申請人一個電話,執行幹警隨叫隨到,即使他們已經下班,即使他們正在放假,都不影響執行工作的開展。這種一天24小時,不分節假日,全天候的辦案方式,就是“執行110”機制,這也是本市法院系統破解“執行難”,提高執行效率的一大舉措。
所謂“執行110”機制,就是打破慣常的8小時內與8小時外的工作界限,規定對每一件執行案件,尤其是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難找的案件,一旦申請人發現線索,無論是8小時以內還是8小時以外,也無論是工作日還是節假日,只要申請人一個電話,執行幹警就要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現場,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爲了獲取更多線索,很多法院還製作了“執行110”聯繫卡,將執行人員的電話向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開。
西青區法院受理的原告周某訴劉某、樑某夫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便是“執行110”出警的成功範例。去年5月11日,原、被告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二被告於同年5月25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周某1.4萬元。然而,履行期屆滿後,二被告卻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同年6月7日,申請人周某向西青區法院申請執行,而就在此時,兩名被執行人已將其所住的房屋賣給他人,企圖轉移財產。掌握情況的申請人在同年7月10日凌晨撥打了“執行110”電話,接到電話後,執行人員立即對兩名被執行人採取了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7月12日一早,兩名被執行人的親屬就將執行款悉數帶到法院。
此外,各級法院還實行了被執行人財產申報、懸賞執行、公告執行、審計執行、協調執行等方式,窮盡執行手段,維護申請人權益。
2、全年拘留406名抗法人員
爲徹底讓“老賴”們失去耍賴的土壤,在市高院的要求下,去年,本市各級法院對歷年的中止案件和積案進行了一次翻箱倒櫃式的徹底清查,實行一案一表,分類建立臺賬,爲每名“老賴”建立“個人檔案”,找出執行案件受阻的癥結,找到對策。一旦找到對策,法院就會充分運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搜查等各種執行手段和強制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使絕大部分有條件執行的案件得到執結。
據統計,去年一年,各級法院對妨害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和協助執行義務人依法採取司法拘留措施406人次,採取搜查措施82人次,限制出境6起,追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和已採取追逃措施的13起,震懾了拒不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爲,有力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執行秩序。
【專家建議】
應提高當事人
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成本
對於“執行難”問題,天津商學院法政學院副教授王志強認爲,既有當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內部的執行機制和整體社會大環境的問題。
對於解決這一問題,王教授給出了5大建議:一是樹立法院執行工作的權威性,完善執行體系,使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增強義務感,明白承擔責任的必然性;二是探索執行手段,增強執行的透明度,提高當事人配合執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三是在全社會提高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使社會公衆對法律訴訟的環節、訴訟成本和自身應有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瞭解;四是逐步提高法院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增強社會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五是加強不同法律體系之間的銜接性,提高當事人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成本。
【法律鏈接】
有能力不執行
當事人最高可獲刑3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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