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甘肅省政府法制辦獲悉,蘭州市於去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蘭州市戶外廣告位有償出讓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部分條款規定是行政管理職權的錯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被責令限期糾正或廢止。
暫行規定將產權人自有建築物、構築物作爲經營性戶外廣告位,由行政機關委託企業組織實施管理,實行有償出讓。這顯然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相沖突,損害了業主和產權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是與民爭利,損害產權人的合法民事權益行爲。
同時,暫行規定還規定由行政機關委託企業組織負責戶外廣告位出讓金的收繳和管理以及其他相應措施,同樣於法無據,違反了職權法定的原則。戶外廣告位出讓金收繳與管理,應納入政府公共財政範圍加強監管,將行政職權委託企業實施,是行政管理職權的錯位,應當予以糾正。
此外,暫行規定於2006年11月21日發佈後,沒有按法定的時限和程序進行報備,也沒有報送必備的起草說明、制定依據等附件和相關材料,便開始實施。這應引起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今後杜絕此類情況的再次發生。
甘肅省政府法制辦聲明,鑑於暫行規定存在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問題,爲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確保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限期要求蘭州市在30日內,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後重新公佈或予以廢止,並及時報告省政府法制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