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要求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強調政府採購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堅持低價優先、價廉物美的原則。爲加強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完善和規範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運行機制,財政部日前制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達標的應公開招標
《辦法》指出,政府集中採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財政部是中央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並負責採購活動中相關備案和審批事宜。
政府集中採購組織形式分爲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採購範圍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年度“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執行。
《辦法》要求集中採購項目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對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籤訂的合同,要求使用財政部監製的政府採購格式合同文本,這樣的合同是政府集中採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採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不得指定供應商品牌
《辦法》要求,中央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審覈彙總後報財政部。中央單位不得將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項目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或者自行採購。
《辦法》對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活動的工作程序都進行了規定,並要求中央單位在實施具體採購項目委託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務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違法者將在媒體公告
《辦法》明確,財政部對中央單位、集中採購機構、供應商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情況;政府採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情況;政府採購方式、採購程序和評審專家使用情況;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和資金支付情況等。
財政部對中央單位和集中採購機構違法行爲的處理決定,將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公告。對供應商因違反規定受到財政部行政處罰的,將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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