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7]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
爲了加強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規範集中採購行爲,完善和規範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運行機制,財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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