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完善和規範政府集中採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單位實施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範圍的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集中採購範圍,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年度“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執行。
第三條政府集中採購組織形式分爲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是指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目錄及標準規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項目的採購活動。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列入目錄及標準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四條政府集中採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財政部是中央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
中央單位和集中採購機構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接受財政部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單位作爲採購人,應當依法實施集中採購。集中採購機構,作爲採購代理機構和非營利事業法人,應當依法接受中央單位的委託辦理集中採購事宜。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內設機構牽頭負責政府採購工作。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屬於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已經設立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未設立的,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集中採購項目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中央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財政部批准。
因廢標需要採取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應當在作出廢標處理決定後由中央單位或集中採購機構報財政部審批。
第七條政府集中採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八條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所需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經抽取,專家庫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選取專家,但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後10日內,將評審專家名單報財政部。
第九條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籤訂的合同應當使用財政部監製的政府採購格式合同文本,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另行規定。
按照政府採購格式合同文本簽訂的合同是政府集中採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採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十條中央單位應當依據採購文件和政府採購合同約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內容和標準。凡符合採購文件和政府採購合同約定的,即爲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財政部負責政府集中採購活動中相關備案和審批事宜,其中,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回覆意見,審批事項應當經財政部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需要財政部審批的事項,中央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二章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中央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審覈彙總後報財政部。
年度政府採購項目,是指目錄及標準規定的項目。
第十三條財政部對部門預算中政府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覈,並批覆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覆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編制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實施計劃,報財政部備案,並將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實施計劃抄送集中採購機構。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實施計劃,是指主管部門對部門預算中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操作計劃。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實施計劃,是指主管部門對部門預算中屬於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依本部門實際制定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編制的操作計劃。
第十五條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中央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中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採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集中採購活動。
第十七條政府集中採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目錄及標準制定與執行
第十八條目錄及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國務院批准。
中央單位和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目錄及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中央單位不得將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項目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或者自行採購。
集中採購機構不得拒絕中央單位的委託,也不得將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項目轉委託或以其他方式轉交給社會代理機構和人員採購。
第二十條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爲部門集中採購或分散採購的,中央單位或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條中央單位和集中採購機構在執行目錄及標準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反映,並由財政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目錄及標準發佈後20日內,按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項目類別制定具體操作方案,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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