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6日晚,福鼎市委辦原副主任卓曉方涉嫌在家中殺死妻子施璇。2006年1月20日,寧德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當年7月25日,省高院在寧德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昨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卓曉方因故意傷害罪被改判爲死緩。
對於故意殺人罪改爲故意傷害罪,省高院解釋:卓曉方案發前先後與兩名婦女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案發當晚又酒後晚歸。因被疑晚歸與外遇有關,卓曉方與施發生爭執,後連續猛擊施的身體,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應依法嚴懲。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對卓的犯罪定性不當,應予以糾正。
另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方面,卓曉方應給死者施璇父母死亡賠償金223500元,喪葬費7801.5元,共計2313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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