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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秦都區原檢察長陳平被押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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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殺妻案懸疑
對於陳平的家人以及辯護律師來說,這個案子依然有太多的懸疑無法解開
8月12日,在陝西省淳化縣,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陳平被執行死刑,罪名是故意殺人、私藏彈藥、受賄。這起引起廣泛關注的“檢察長殺妻案”,在歷經近三年的偵破審理之後,終於畫上了句號。
但對於陳平的家人以及辯護律師來說,這個案子依然有太多的懸疑無法解開。
“陳平被行刑,是在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祕密進行的,甚至連我們自己收屍的請求也不能答應,祕密送到火葬場火化。”陳平的大哥陳新民告訴《瞭望東方週刊》記者。
這一不合常理的行爲,讓這起本就存有爭議的案子,顯得更爲撲朔迷離。
往事回放
2003年9月29日中午時分,陳平與朋友吃飯。有親戚找陳的妻子汪玲,但敲門、打電話,均無反應。朋友建議回去看看,陳平和朋友一起駕車回家。
在家門口,陳平說鑰匙忘在了家中。有人借來梯子,爬上陽臺,探頭看去,一聲慘叫---汪玲倒在一汪鮮血裏!
由於防盜門打不開,警方迅速調來切割機,從陽臺進入陳家臥室。汪玲只穿了件睡衣,手腳被白色尼龍繩緊緊捆綁着,身中21刀,早已死去。
警方在陳平的家裏,發現了104發軍用子彈。
2004年1月17日,案發後的108天,咸陽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陳平實施了刑事拘留。2月16日,因涉嫌私藏彈藥罪,陳平被逮捕。同年5月15日,公安機關再次以偵查期間“發現其另有涉嫌故意殺人”爲由,重新計算偵查期限。
2004年11月22日,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陳平犯故意殺人罪、私藏彈藥罪、受賄罪。同年12月21日、22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及個人隱私爲由,對此案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
2005年1月17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書中稱,約從1996年起,被告人陳平與其妻汪玲感情不和,隨着時間的推移,矛盾不斷加深,夫妻感情惡化,到了2003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陳平決意殺死汪玲。之後,被告人陳平趁汪玲沖澡之際,將安眠藥溶化於水杯中,待汪玲洗完澡後讓汪玲服下。次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陳平見汪玲已熟睡,便找來繩子將汪玲手、腿捆綁,用刀在汪玲胸、腹部剌了21刀,致其心、肺、脾破裂後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後,被告人陳平僞造了現場,丟棄了作案工具,於當日早7時40分上班。
對於另一關鍵的受賄罪,判決書中稱,2002年7月底,咸陽市秦都區檢察院反貪局調查西部證券西蘭營業部涉嫌挪用股民資金案線索過程中,該營業部經理樊某通過中間人張新亞向被告人陳平說情,陳平便將辦案人員叫回,安排了新的案件線索讓去調查。之後,樊某委託張新亞向陳平送了40萬元。
一審判決後,陳平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對於行刑機關沒讓收屍這一細節,陳平的大哥陳新民猜測這是陳平身上有被刑訊逼供所致的傷痕,害怕被家屬看到藉此鬧事。陳新民稱,陳平被行刑的當天,他們和幾個親戚所住的賓館被公安多次檢查。
一審判決後,陳平曾通過看守所向有關方面轉交了一份反映材料。陳平在這份材料中寫道:
“到臘月三十,由於專案組人員要回家團圓,我才被關押到秦都區看守所。2004年3月8日,又把我從秦都區看守所提到594臺招待所313房間,一直到4月15日把我送到陝西省看守所的37天時間裏,我經歷了生與死的多次折磨和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
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上報咸陽市公安局的《關於陳平故意殺人一案的偵破報告》中,就陳平認罪的環節如此表述,“由於陳平從事檢察工作多年,具有很強的反偵查意識,在刑事拘留期限內拒不交代殺人犯罪問題……逮捕後,繼續對陳平進行法制教育和感化教育……2004年4月5日,陳平終於徹底交代了殺害汪玲的犯罪事實。”
“陳平所有的有罪供述,均是在594臺招待所的地方取得,儘管辦案人員都聲稱自己沒有暴力取證,但是如此羈押本身,就根本不能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陳平的代理律師陝西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毛文分析說。
在一審期間,陳平全部翻供,稱他在原偵查期間的供述是公安機關在法律不允許的地點對他刑訊逼供、誘供的情形下產生的,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陳平在法庭上稱,在他被關進陝西省看守所時,同號舍的兩人能證明他雙腿嚴重浮腫,長期雙臂疼痛,生活不能自理。陳平還稱,594臺招待所的一名女服務員曾看到對他進行刑訊逼供的情況,這名女服務員當時把暖水瓶丟到了地上。
律師毛文稱,他們曾找過和陳平同監舍的兩名刑滿釋放人員,兩人均反映陳平剛進看守所時,“手腕有傷疤,上肢屈伸困難,下肢浮腫、褲子脫不下來,晚上睡覺翻身喊痛。”陳平提到的招待所那位看到對他刑訊逼供的服務員,他們去找時已不知去向。
對於陳平指出的刑訊逼供一事,一審法院認爲,594臺招待所是公安機關爲辦理案件租用的工作場所,在此對被告人陳平進行訊問,符合法規的規定,且偵查人員均證明了未對被告人陳平刑訊逼供、誘供,陝西省看守所證明被告人陳平入所檢查時回答問話清楚,四肢活動正常,未發現身體有異常情況,印證證明公安人員對被告人陳平未進行過刑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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