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日)下午,原健力寶總裁張海涉嫌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一審宣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張海職務侵佔、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數額分別爲1.2億餘元和8700餘萬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追繳其兩處房產和近9萬元個人存款,其他涉案資金繼續追繳。張海對判決結果表示失望,當場提起上訴。
罪一:職務侵佔1.2億餘元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佛山中院認定,張海在擔任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期間,爲向三水公投支付股權轉讓金和償還祝維沙先行支付的收購款,多次指使張金富以週轉資金、支付原材料訂金、支付廣告訂金等名義,從健力寶集團劃出款項,經東和公司、恆保公司等中間公司週轉後,分別支付給三水公投和祝維沙的關聯公司。
爲將上述賬目衝平,張海指使張金富、馬錦輝利用廣州市浩訊企業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等新的走賬公司走賬,即先從健力寶集團劃款至走賬公司,然後將款項劃至前述的中間公司,再由中間公司劃款回健力寶集團平賬,最後再以浩訊公司、時代精英等走賬公司爲採購對象,擬定虛假的採購合同和入庫清單,虛增庫存,衝平涉及走賬公司的賬目,通過這種手段,張海共侵佔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48242.08元。
張海及其律師辯稱,收購健力寶集團的資金由正天公司籌集,也是由正天公司歸還,與其本人無關,張海沒有審批也沒有指使他人劃款,其中指使張金富劃款2000萬元的指控,有借款協議證明該款是東方時代對慧訊公司的借款,且該款已原路返回健力寶集團,此外,張海也不知道虛增庫存的事實,工作人員虛增庫存是爲擴大銷售業績,不是爲了平賬。
罪二:挪用資金8700餘萬元
檢方對張海挪用資金的指控共四項,除一筆828萬元的資金外,其餘三項均被法院認定,總額86446786.85元,包括張海爲自己購房所用的518萬餘元。
據法院認定,2002年11月8日,在張海指使下,張金富安排將健力寶集團資金7355506.85元,以代三水正天支付借款的名義劃入智興公司賬戶;2002年6月,張海安排他人收購了CASA公司並將該公司股東變更爲張海、祝維沙、葉紅漢,同年8月至2004年6月,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3950萬元爲CASA公司收購了健力寶集團15%的股權;2002年8月,張海購買了廣州三沙島一處別墅,此後至2003年4月,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5181280元,經轉款後用於支付其個人購買房產、傢俱及裝修的費用。
張海及其律師辯稱,張海劃撥資金代三水正天還款,不是以個人名義挪用,也不是挪用給個人,而是單位之間資金拆借,而代CASA公司支付的股權轉讓金,是健康產業應從健力寶集團收取的分紅,不屬於挪用,至於購買房產,是因張海在健力寶集團下屬的香港健力寶的個人薪金未領取,爲便宜行事而從健力寶集團劃款,之後由健力寶集團與香港健力寶結算。對於張海及其律師辯護意見,法院未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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