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廣大消費者關注的昆明“自帶酒水案”13日塵埃落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作爲被告的昆明荔源快餐店被判返還收取消費者的酒水服務費15元。
2006年9月4日,高先生和朋友3人一起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結賬時因高先生等人攜帶了飲料,快餐店在收取餐費的同時,還按每人5元的標準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務費。高先生對此有異議,雙方發生糾紛,高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酒水服務費15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4.8元。此後,一審法院昆明市五華區法院作出“快餐店返還原告酒水服務費15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4.8元的請求”的一審判決。但荔源快餐店不服並上訴,其提交的新證據中有三張照片,證明餐廳內有禁止顧客自帶酒水的店堂告示。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快餐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並強行收取酒水服務費,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的情形,因此其收取酒水服務費屬於強迫交易的行爲。其店堂告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無論消費者是否看到了該告示,告示對消費者均無法律約束力。此外,高先生願意自帶酒水進行飲用,而不願意購買快餐店內銷售的酒水,屬於依法行使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行爲,受法律保護,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務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最後,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50元由荔源快餐店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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