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社會關注的昆明市消費者高明訴一快餐店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案一審有了結果。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快餐店返還原告酒水服務費15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4.8元的請求。
今年9月4日,高明等人到昆明兵奇經貿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就餐。結賬時,快餐店因高明等自帶飲料,在餐費之外還收取高明15元酒水服務費。高明隨後起訴快餐店,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酒水服務費15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4.8元。
受理案件的昆明市五華區法院認爲,高明到荔源快餐店就餐,接受快餐店提供的商品及服務,並按約定支付相應的價款,雙方之間形成餐飲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經營者對所提供的商品、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予以明示,併爲消費者接受後,上述內容即成爲合同內容。本案中,荔源快餐店未就收取酒水服務費及收費標準向高明明示,並未經高明同意。故被告收取原告酒水服務費無合同依據。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日前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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