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被告人廖建萍在法庭上
2月9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窩藏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10項罪名對以廖建萍爲首的36名被告人公開宣判。首要分子廖建萍數罪併罰被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林勇、顏順良、駱耀軍、易軍等主要骨幹成員分別被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七年、十七年、十二年,共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8萬餘元。其他成員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該案系公安部督辦案件。
被告人廖建萍,1993年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2000年3月,被告人廖建萍刑滿釋放後,與被告人湯偉一起商議今後的打算,廖提出把一起服刑的人員聚攏起來,採用暴力手段排除生意上的阻力,來謀取經濟實力,湯偉當即表示同意。
2001年7月,廖建萍與湯偉合夥在萍鋼火星村成立氧化鋅廠提煉氧化鋅,每月供給林勇、駱耀軍等被告人1000元左右的工資。2002年、2003年、2004年廖建萍又安排勞教回來的易軍、顏順良等被告人到氧化鋅廠“領工資”。
2004年6月,被告人廖建萍扶持被告人林勇在巨源開辦氧化鋅廠,並安排其帶着和管理黎金明、鄧彪、曾球等被告人,支付他們的費用和開支。2005年5月,在被告人鄧彪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捕後,被告人廖建萍安排顏順良管理鄧彪的手下彭捆、何剛等人,還指使顏順良保管兩支槍支。至此,逐漸形成了以廖建萍爲老大,以林勇、駱耀軍、顏順良、易軍等8名被告人爲骨幹,以彭坤等20餘名被告人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爲壯大該組織的經濟勢力,被告人廖建萍吩咐湯偉不要管外面打打殺殺的事,只負責經營二人合夥的氧化鋅廠,並通過強迫交易非法控制萍鋼地區提煉氧化鋅所必須的部分原材料。2002年7月份,因被告人廖建萍和湯偉合夥經營的氧化鋅廠長期拖欠星羣企業公司經理部污泥款,該部法定代表人吳直兵便安排司機邱啓友不再送貨到廖廠裏。廖建萍得知這一情況後即夥同被告人林勇、李秀民趕到萍鋼一鐵廠內,對邱啓友拳打腳踢。當吳直兵趕到現場後,廖建萍又將吳直兵拖到廠區一間休息室內,吩咐林勇和李秀民守在門口,廖建萍則在裏面毆打吳直兵。當天晚上,被告人廖建萍又夥同湯偉、劉敏到吳直兵家對吳進行威脅,聲稱如果不繼續供應污泥就讓吳的污泥業務做不下去。事後,吳直兵被迫在廖建萍等人仍然拖欠貨款的情況下,每月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供應160噸污泥給廖建萍,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2005年底。至2006年案發時該廠獲利近300萬元。
此外,被告人廖建萍還先後扶持李秀民、林勇、易軍等人建立或租賃經營提煉氧化鋅的工廠,帶領骨幹成員在萍鄉市振興飼料添加劑有限責任公司、河南駐馬店泰陽廢渣處理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市華順冶金渣處理有限公司、天山煤礦、張家坊朋樂花炮廠及巨源無證煤井等企業投資400餘萬元。
隨着經濟勢力的增強,該組織還以萍鋼地區爲基礎,確立其勢力範圍,稱霸一方,對敢於挑戰其強勢地位的人予以打擊、報復,在湘東、萍鄉市區等地有組織地實施了50餘起故意傷害、聚衆鬥毆、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1人,重傷5人,輕傷24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並拉攏、腐蝕當地公安、檢察機關的執法人員,致使其違法犯罪沒有得到及時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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