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滿足我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規定,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決定,組織實施2007年公開招考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工作。本次招考公務員1635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282名。爲確保招考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進一步改進考務工作,方便考生報考;完善考試內容,注重能力測查;規範考察方式,側重現實表現;強化考錄工作各環節監督檢查,增強考錄工作透明度,不斷提高考錄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確保新錄用人員的政治與業務素質。
二、招考對象及招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
符合職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社會人員。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後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社會人員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戶口,非津生源應屆畢業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
7.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8.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要的其他資格條件。其中: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在區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人員,視爲具有基層工作經歷。涉密等特殊職位的招考條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受過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人員;
3.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人員;
4.在2005年、2006年公開招考過程中被公務員錄用主管機關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爲的人員;
5.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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