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王英福涉嫌受賄一案,被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英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英福有期徒刑4年。決定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寧夏中衛市人民法院1月10日一審查明,今年55歲的被告人王英福在擔任寧夏土地局局長、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殘聯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5次非法索要和受賄財物價值人民幣2702687.50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王英福對其鉅額財產人民幣8825328.71元、美元159028.36元、歐元3200元、日元110849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9日上午一審法院依據刑法對王英福做出以上判決。對王英福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利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英福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處罰依法有據,均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二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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