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商業銀行收取個人和企業小額賬戶管理費的行爲不斷遭到質疑———1月底,恆方永圓律師事務所將商業銀行的兩監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銀監會)一同告上法院,質疑兩者“行政不作爲”。市一中院近日對此案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13日,該所正式向市高院提出上訴。
消費者提出上訴
今年1月,該律所主任王良斌到招商銀行領取對賬單,發現律所被收取了5個月的賬戶管理費250元。王瞭解後獲悉,從去年7月26日起,招行對日均存款餘額低於5萬元的企業開始收取每月50元的小額賬戶管理費。
“讓你保管我的財產,你怎能變相把我的財產拿走!”王良斌認爲,銀行收錢沒有合法的依據,而中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這兩家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的這種收費行爲沒有行使監管職責。
1月22日,王良斌以恆方永圓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狀告兩家機構行政不作爲。2月5日,市一中院做出《行政裁定書》,認爲律師事務所的起訴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對爲什麼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沒做解釋。”
13日,收到裁定的王良斌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請求高院撤銷一中院的不受理裁定,責令該院受理此案。
收費依據被指違法
早在起訴兩監管者之前,王良斌就將招商銀行告上了東城法院。1月29日,該案開庭審理。招行在法庭上稱,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屬於“政府指導價以外的市場調節價”,不需要審批。收費的依據則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據悉,大部分商業銀行依據該辦法,均自行制定了小額賬戶管理費的標準,在備案後,將管理費直接從賬戶中劃撥。
但王良斌認爲,《暫行辦法》施行後不久,《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改。“新法”規定,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中國銀監會、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會同國家發改委制定。“我們被收費的賬戶是企業結算賬戶。按照相關規定,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管部門。這一收費,應該由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改委制定標準併發布。各商業銀行自行定價的行爲,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兩監管者暫未迴應
“最關鍵是,商業銀行沒有權力自行制定收費標準。”王稱。
王良斌對《商業銀行法》的這一理解和解讀是否正確?
前天,記者電話聯繫到了人民銀行總行和中國銀監會的新聞信息處。兩機構都要求記者列出採訪提綱並傳真,記者將上述內容發出後,得到的答覆稱,“正在等待領導批覆,程序走完之前無法答覆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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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收費下限被指過高
王良斌說,招行制定的“日均存款餘額低於5萬元的企業”這一收費下限,超過了目前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
據悉,今年1月31日,全國工商聯發佈2006年《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分析報告》。該報告顯示,2006年全國有2576萬家個體工商戶,戶均資金近2.53萬元。王良斌說,“招行的標準,顯然不適應我國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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