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26日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該院最新制定施行的《關於加強科研行爲規範建設的意見》。這份專門的科研行爲規範,矛頭直指各類科學不端行爲,確定出科學不端行爲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措施,並宣佈組建中國科學院科研道德委員會,加強學術環境建設、防治科學不端行爲。
中科院最新出爐的《意見》全文如下——
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
爲保持我院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學風,保證科研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維護我院的社會信譽,使我院科技創新工作健康持續發展,院決定進一步加強科研行爲規範建設,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和維護科研行爲規範
科研行爲規範是科技創新團體必須遵守的規則,主要包括科研行爲的道德準則,行爲人的自律責任,科學不端行爲處理等。中國科學院本着“唯實求真、自覺自律、違規必究、公開公正”原則,建立和維護科研行爲規範。本意見適用於在中國科學院院部機關和院屬機構工作、學習的所有人員。
二、明確科研行爲的基本準則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道德準則,堅持以科教興國爲己任、以創新爲民爲宗旨的科技價值觀,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技倫理,拒絕參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動。
(二)遵守誠實原則。在項目設計、數據資料採集分析、公佈科研成果,以及確認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員對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間接貢獻等方面,必須實事求是。研究人員有責任保證所蒐集和發表數據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三)遵守公開原則。在保守國家祕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公開科研過程和結果相關信息,追求科研活動社會效益最大化。在合作研究和討論科研問題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關數據與資料。在向公衆介紹科研成果時,要實事求是。
(四)遵守公正原則。對競爭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貢獻,應給予恰當認同和評價。進行討論和學術爭論時,應坦誠直率,科學公正。對研究成果中的錯誤和失誤,應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承認。不得以各種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礙競爭對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毀壞競爭對手的研究設備或實驗結果,故意延誤考察和評審時間,利用職權將未公開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轉告他人等。
(五)尊重知識產權。研究成果發表時,做出創造性貢獻且能對有關部分負責的人員享有署名權,未經上述人員書面同意,不得將其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對參與一般數據蒐集的研究助手、對研究團組進行過支持與幫助的人員和提供設施的單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謝。
(六)遵守聲明與迴避原則。在研究、調查、出版、向媒體發佈、提供材料與設施、資助申請、聘用和提職等活動中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時,所有有關人員有義務聲明與其有直接、間接和潛在利益關係的組織和個人,包括在這些利益衝突中可能對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響,必要時應當迴避。
三、加強學術環境建設
學術討論堅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尊重學術自由,提倡學術爭鳴,提倡理性質疑,不受地位影響,不受利益干擾,不受行政干預。院屬機構或部門領導有責任通過合理組織、協同力量、調節矛盾、有效推進科研工作、監督和保證高質量研究,營造合作融洽的學術環境。
研究團隊的負責人有責任通過整體把握各個工作環節,明確研究分工和責任,把握研究工作方向,在研究團隊內營造團結合作的學術環境,有效發揮研究團隊所有成員的專長和潛質,保證研究工作按科研行爲規範進行,並進行有效監督。
要進一步提倡提攜後學。各研究單元有責任指定經驗豐富的高級研究人員對新進青年研究人員進行指導。對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員的培養,不應只教授必要的專業知識,還應教授科研道德準則和行爲規範。研究生導師有義務向學生提供與科研行爲規範有關的各種規章制度,並向他們講解有關規定。
四、防治科學不端行爲
(一)科學不端行爲的認定
科學不端行爲是指研究和學術領域內的各種編造、作假、剽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的行爲;濫用和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爲。其認定標準爲:
1、在研究和學術領域內有意做出虛假的陳述,包括:編造數據;篡改數據;改動原始文字記錄和圖片;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以及職位申請中做虛假的陳述。
2、損害他人著作權,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如將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未經本人同意將其列入作者名單,將不應享有署名權的人列入作者名單,無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經原作者允許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如將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爲自己的發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實,使人產生爲其新發現、新發明的印象,或引用時故意篡改內容、斷章取義。
3、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包括:未經許可利用同行評議或其它方式獲得的上述信息;未經授權就將上述信息發表或者透露給第三者;竊取他人的研究計劃和學術思想據爲己有。
4、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中的科學不端行爲,包括: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出版或提交多個出版物發表;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表;將基於同樣的數據集或數據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發表,除非各作品間有密切的承繼關係。
5、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損壞、強佔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數據、軟件或其它與科研有關的物品。
6、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包括騙取經費、裝備和其它支持條件等科研資源;濫用科研資源,用科研資源謀取不當利益,嚴重浪費科研資源;在個人履歷表、資助申請表、職位申請表,以及公開聲明中故意包含不準確或會引起誤解的信息,故意隱瞞重要信息。
7、對於在研究計劃和實施過程中非有意的錯誤或不足,對評價方法或結果的解釋、判斷錯誤,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錯誤和失誤,與科研活動無關的錯誤等行爲,不能認定爲科學不端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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