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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2年起實行的積極就業政策,終於在這個春天擁有了法律上的“名分”。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
《草案》力求從法律層面規定建立政府財政投入的保障機制,提出鼓勵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並且明確了各級政府在促進就業中應該承擔的責任。
建立財政投入的保障機制
《草案》規定,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逐步實現社會就業比較充分的目標。
勞動保障部部長田成平表示,《草案》的目的是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注重解決促進就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財政投入是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勞動保障部法制司司長閆寶卿表示,近三年來僅中央財政用於促進就業的投入就分別爲183億元、206億元、251億元,各地也相繼加大了相應的投入。
“但是在一些地方,財政投入不穩定,各地方強烈要求明確財政投入的保障機制。”閆寶卿說。
針對這一情況,《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對《草案》的審議報告稱,促進就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要加大投入,對於目前實施的財政扶持政策,如職業培訓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支出等作爲長期措施在本法中應作出規定。
作爲一部事關民生的法律,《草案》的起草過程幾乎涉及到了各個部門。田成平表示,《草案》先後兩次徵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編辦、財政部、人事部等68箇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此外,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等部門也曾多次召開協調會。
法案鼓勵勞動密集型產業
田成平表示,爲了切實解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問題,充分發揮國家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經貿政策、投資政策、財政和稅收政策、信貸政策等。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爲重要因素考慮,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中國社科院人口所勞動與人力資本研究室主任都陽對《第一財經日報》說:“中國的勞動力總量仍然很大,在國際分工中,相當長的時間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這符合中國的比較優勢。”
《草案》還規定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具體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增加就業,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等。
此外,《草案》還給予了縣級政府一定的自主權。《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維護國家財政稅收、信貸政策統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具體政策措施。
明確各級政府責任
作爲首部專門解決就業問題的法律,《草案》規定了各級政府在促進就業中應該承擔的責任。
具體分工爲,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爲經濟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同時,《草案》還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以及考覈、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對政府接受人大監督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草案》的審議報告還建議,就業促進法出臺的同時,應及時配套出臺一些相應的實施辦法,以保證本法的執行效果。此外,儘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統計體系,改變目前就業統計滯後、基礎數字缺乏的狀況,爲國家就業政策決策和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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