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佈的《關於複覈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覈准死刑的,將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這一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下列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覈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複覈後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最高人民法院複覈後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複覈後認爲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數罪併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覈後,認爲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覈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爲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覈准死刑的判決。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覈後,認爲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覈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爲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覈准死刑的判決。
司法解釋對“發回重新審判”亦作出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覈准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依照複覈程序審理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覈准死刑,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司法解釋,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覈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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