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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佈《關於複覈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死刑複覈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這一司法解釋改變了以往對於死刑複覈案件可以作出覈准、改判或者發回重審裁判的傳統做法,規定對於各地報請複覈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只能作出覈准死刑或者不覈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數特定情況下,可以依法改判。
這位新聞發言人說,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統一行使死刑案件覈准權後,受理的死刑複覈案件的數量將有一定增長,對死刑複覈案件的裁判方式進行必要改革。出臺這一司法解釋,是爲了堅定貫徹執行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好地理順中級、高級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審理中的各自職責關係,最大限度地落實“一審是基礎、二審是關鍵”的審判職責,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據介紹,這一司法解釋共13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5條等以往有關死刑複覈的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司法解釋的最大不同,是將對於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不當,即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複覈裁判方式,由原來的“應當改判”,修訂爲“裁定不予覈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由此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以作出覈准或者不予覈准的裁判爲原則的新的裁判方式。
“此項改革,是基於死刑案件覈准權統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責任進一步增大的現實情況。”這位發言人表示,旨在通過死刑複覈裁判,更爲有力、有效地指導地方法院嚴格依法履行各自審判職責,堅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真正做到萬無一失;有利於督促各地法院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信訪接待等工作儘量妥善、及時解決在當地,防止矛盾激化,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確保裁判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司法解釋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少數死刑複覈案件部分覈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規定對於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或者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經複覈認爲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當的,可以在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覈准死刑的判決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保留對少數死刑複覈案件特定情形下改判的做法,有助於確保複覈案件審理質量,及時作出複覈裁判,依法懲罰犯罪,爭取案件審判更好的社會效果。”這位發言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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