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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懷虎在法庭上。
中華工商時報浙江記者站原站長孟懷虎敲詐勒索案今天在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孟懷虎有期刑七年,繼續追回贓款六十三萬元,返還給被害單位。然而這個激起千層浪的案子,遠沒有結束。檢察機關抗訴一審有關孟懷虎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判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而被告本人孟懷虎認爲本案證據不足,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據介紹,孟懷虎一九六三年出生在蘇北的一戶普通農家。一九九七年六月,他被任命爲《中華工商時報》浙江記者站站長。二00一年一月,中華工商時報浙江新聞中心成立,孟懷虎爲新聞中心主任。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孟懷虎因涉嫌敲詐於被杭州當地警方刑拘並正式拘捕。去年三月十四日,警方偵查結束後移送給地方檢察院。去年九月二十日,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和強迫交易罪對孟懷虎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00一年至二00三年期間,孟懷虎利用自己的職業和身份,以發表批評報道曝光相要挾的手段,以收取顧問費、廣告費或者委託調解費用等形式,向多家單位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三百七十三萬元,其中索要六十三萬元人民幣部分的行爲得逞。這六十三萬元款項包括浙江康達汽車工貿有限公司的十五萬元、浙江奔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十萬元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浙江省石油總公司的十八萬元。
法院認爲,孟懷虎的行爲不構成受賄罪和強迫交易罪。但他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然而這一定性卻引起了分歧。檢察機關認爲,一審有關孟懷虎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判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而是堅持認爲,除了在“格蘭仕事件”中孟懷虎的行爲構成強迫交易罪,其餘四起敲詐行爲均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一審判決認爲,孟懷虎的犯罪行爲只是利用了自己的身份和職業,並未利用職務便利,而且也不符合“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今天上午,在法庭上,公訴人從從多個角度對法院一審認定進行了反駁:
第一,孟懷虎作爲一個國有媒體的在編記者,他不同於一個自由撰稿人,採訪調查、發表批評報道揭露醜惡是他的職責所在。孟懷虎手中所掌握國家賦予的對社會的輿論監督權是不言而喻的,這種國有媒體輿論監督權具體體現在孟懷虎作爲一個記者的採訪調查權力、發表批評報道揭露醜惡的權力上,是一種典型的公共權力,不能與普通讀者的投稿權利混爲一談。孟懷虎的犯罪行爲之所以能夠屢試不爽,就是因爲他手中所掌握這種公共權力,假使孟懷虎背後沒有這種公共權力的支撐,僅僅依靠他個人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如此輕易地迫使被害單位就範。
第二,“爲他人謀取利益”並不是索賄型受賄成立的必備要件。孟懷虎憑藉本人的職權對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約關係,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以爲他人造成麻煩或者使其遭受某種損失相要挾,使對方就範,這種勒索型受賄形式並不以“爲他人謀取利益”爲要件。與非法收受財物相比,索賄行爲情節更加惡劣,政治影響更壞,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也更大,應從重處罰。
第三,雖然從手段上看孟懷虎行爲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但同時,無論從主體、客體,還是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來分析,他的行爲同時也具備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實施一個犯罪行爲,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所觸犯的罪名又不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者交叉關係,這種情形屬於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犯”。對於想象競合犯,公認的司法處斷原則是“從一重處斷”。而在本案中,明顯受賄罪相對來說是重罪,因此,對孟懷虎的該部分犯罪行爲應以受賄罪論處。
在今天的庭審中,孟懷虎對於檢察機關的抗訴書中所提出的指控表示了否認。他在法庭上辯稱,他所理解的受賄是從帳外過帳的,而這些公司的錢都是打到新聞中心的帳號上,沒有一分落入自己的帳號上,而且都是有合同簽訂。他說,受賄一般都是私下交易的,而他作爲新聞中心的法人代表去籤合同,不存在個人受賄。孟懷虎在最後陳述中認爲,一審中判決量刑過重,在目前中國新聞法不完善的情況下,所有的責任不能讓他一個人去揹負。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本網記者將做進一步跟蹤報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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