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日起,《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正式實施。《條例》規定,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經營、誰防治”的原則,對農業、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預防和治理。對發生農業、林業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組織,最高可處罰3萬元。
《條例》規定,在發生重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時,農業、林業植物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將災情、疫情向本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植物保護機構報告,市和區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覈實災情、疫情後,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重大農業、林業有害生物災區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疫區的劃定及撤銷,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並公佈。《條例》規定,對發生農業、林業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護機構責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造成有害生物擴散蔓延的,植物保護機構最高可處以3000元至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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