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下發《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通知》明確,清理的範圍是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現行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具體承辦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負責清理本級政府、本部門制定的規章。
《通知》對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原則分別作出了規定。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佈失效;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佈失效;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通知》指出,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清理工作,加強領導,抓好督促檢查,整個清理工作要於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完成後,清理結果將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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