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今起施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政不作爲,將被追究行政違法責任。
《暫行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將被追究責任: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明顯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追究形式包括:書面檢查、限期整改、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給予行政處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