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包者說拾金不昧的代價有些高
小呂認爲,自己因爲送包請假會被扣除工資和獎金,向失主索要一些補償並不算過分,但失主卻懷疑自己訛詐,讓人挺傷心。他覺得自己拾金不昧的代價有些高。
失主解釋可能是誤會人家了
昨日,記者聯繫上正在西青區辦事的王女士,她說出了自己內心的想法。“我這兩天想了想,覺得對方的要求其實並不過分,我可能是誤會人家了。”王女士解釋說,當她接到小呂的電話時,特別激動,尤其在知道小呂是外來務工者時。因爲當時脫不開身,她便提出了送還提包的請求,小呂很痛快地答應了。不過,小呂並沒有將請假送包會被扣除工資和獎金的情況向自己說明,而是還皮包時提出需要補償的要求,所以自己才覺得小呂的動機不純。後來,她跟同事和家人說起這事,大家都覺得王女士錯怪了小呂。
王女士表示,一定會親自將感謝的錦旗送到小呂的工作單位,“除了謝謝,我還要說聲對不起,我錯怪他了。”
道橋一所錢不能扣應向他學習
“小呂昨天請假原來是去做好事,這怎麼能扣工資和獎金呢?”從記者處得知小呂拾金不昧的行爲後,小呂的領導賈工程師當即豎起了大拇指。賈工程師說,小呂平日少言寡語,事發當日請假時並沒有向單位說明具體理由。根據實際情況,單位不但不會扣除小呂的工資和獎金,還要宣傳小呂拾金不昧的精神,讓大家向他學習。
律師說法索要一定補償是合理的
究竟拾金不昧者向失主索要一定補償的行爲合理不合理呢?益清律師事務所郭律師表示,因爲丟東西是失主自己的過失和責任,而且丟失物品的損失絕對大於獎勵的費用。對於拾金不昧者來說,他們有權利要求失主給予一定的獎勵,這是合理的。當然,拾金不昧者也有不收取補償的權利。
針對小呂和王女士的情況,郭律師認爲,小呂應該提前向王女士說明情況,並表達自己的意願。而王女士也應該考慮對方還包所產生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這樣做對雙方都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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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將提交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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