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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以法相勸促其道歉
8個月前,一篇“血淚控訴祁陽縣公安局某些領導和幹警”的帖子現身於祁陽信息網、永州政府網,進而該帖被網民轉貼到全國各大網站,引發了互聯網上的批判熱潮,祁陽縣公安局被越描越黑。該縣公安局有關領導氣憤不已,將始作俑者告上法庭,一場名譽侵權案把事件變得更撲朔迷離。2007年3月2日,在趕赴永州的記者的努力勸解下,本案被告戴廷遠終於決定通過本報“向無辜受到譴責的公安幹警與領導表示歉意”。
一場工作矛盾
2006年7月21日,一篇署名“戴廷遠”、標題爲《在祁陽縣公安局某些領導和幹警心目中“法規算個×”?“人大代表算個×”?——一個現任基層黨組書記、縣人大代表的血淚控訴》的控告信(以下簡稱《血淚控訴》),現身於祁陽信息網、永州政府網;2006年8月1日,該信再次在湖南紅網上發佈,隨後此帖被一些網民轉發於全國各大網站。與此同時,一篇題爲《強烈呼籲罷免祁陽縣公安局劉和平局長職務徹底肅清祁陽縣公安隊伍》(以下簡稱《呼籲》)的帖子與《血淚控訴》一起,在各大網站廣爲流傳。
據調查,戴廷遠是祁陽縣鄉鎮企業局、民營經濟發展局的黨組書記,五十出頭的他,因工作負責,深得當地羣衆的好評,被選舉爲祁陽縣的人大代表。
2006年初,祁陽縣錦江投資有限公司實施破產還債,口碑甚好的戴廷遠受託擔任破產清算組組長。2006年4月12日,清算組決定將錦江大酒店面向社會出租。《招租公告》發出後,祁陽縣公安局行財股股長陳劍英來到清算組,表示欲幫前妻的妹妹陳小華承包該項目,並於4月18日交納了競租押金。可到了4月19日上午開競標會前,另一競標者董玉成提出,“陳劍英是公安民警,根據國家規定,公安民警不能參與競標。”
2006年4月20日,戴廷遠帶着要求陳劍英退出競標的書面通知書來到祁陽縣公安局。但陳劍英卻認爲,競標的是他前妻的妹妹,與他無親屬關係,不同意退出競標。在辦公室,戴廷遠和陳劍英竟拍着桌子對罵起來。隔壁辦公室的公安民警李高山過來想制止吵鬧,卻被戴廷遠誤以爲前來幫忙,與李高山扭打在一起。
見圍觀民警越來越多,戴廷遠便喊了聲“我是人大代表”,人羣中有人罵道,“你算什麼鳥人大代表”,這讓戴廷遠憤怒了。此時,祁陽縣公安局局長劉和平、政委王國宣也趕了來,戴廷遠忙跑到兩位領導面前“討說法”,沒想到卻被劉和平責問“爲何辱罵公安局”。
一場“血淚控訴”
這句責問讓秉公辦事的戴廷遠備感委屈。戴廷遠告訴記者:“哪怕那時劉和平能爲我說一句公道話,也許後面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了。”當時正在氣頭上的他,覺得整個公安局都在和他過不去。於是,一場針對祁陽縣公安局與公安局長的《血淚控訴》在他心中逐漸成型。
於是戴廷遠撰寫了《血淚控訴》和《呼籲》兩篇文章,在文章中羅列了祁陽縣公安局的種種“罪證”:“祁陽公安唯我獨尊、膽大妄爲”,“可用錢買法、警匪一家、敲詐勒索、草菅人命”,並列舉了公安局一系列違法犯罪的“事例”。然後,戴廷遠通過包括網絡控訴在內的各種形式,向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廣爲發佈。
造成不良後果
這兩個帖子被轉發到全國各大網站後,立即引發了一場規模浩大、曠日持久的網民大批判。當時適逢原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石賓“護黑”案被曝光,祁陽縣公安局的形象被愈描愈黑。
有網民質問:“永州市有個公安局副局長才被抓了,現在祁陽縣公安局又開始犯事,永州的公安怎麼啦?”……網絡批判愈演愈烈,一些“莫須有”的惡名被安到祁陽縣公安局頭上。祁陽縣公安局一位陳姓幹警告訴記者:“公安局本來通過努力工作獲得的一些榮譽被取消,劉局長的民意測評也直線下滑。”
引發名譽侵權之訴
祁陽縣公安局局長面對從天而降的各種無端指責,氣憤不已。經討論,以劉和平爲法定代表人的祁陽縣公安局決定向祁陽縣人民法院起訴戴廷遠。基於原、被告雙方特殊身份,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異地審判此案。
審理此案的合議庭經過法庭調查後,認爲“戴廷遠身爲縣人大代表,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即使是因爲履行公務,也應當通過正當途徑、合法手段向紀監部門提出控訴,反映情況。而不應當將未經覈實的批評公之於衆、廣泛傳播,對劉和平等公安人員進行人格醜化。”因此,法庭判決戴廷遠“立即停止對祁陽縣公安局、劉和平等原告的名譽侵害,在祁陽信息網、永州政府網、湖南紅網上爲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主審法官伍建軍副庭長告訴記者,自認爲秉公辦事、爲民請願的戴廷遠,在得知自己敗訴的消息後,一氣之下離開了祁陽,跑到廣東的親戚家裏,將法院的判決拋之腦後。他本人發的“血淚控訴”帖子已被刪除,可是網上的轉、回帖仍在繼續。2007年2月5日,法院應原告申請,在當地報刊上發佈了執行公告,卻始終無法找到戴廷遠。
伍建軍告訴記者,“戴廷遠主要是放不下面子,他德高望重,又是因爲工作引發糾紛,自然不願意公開道歉。”
以法相勸促成道歉
2007年2月26日,記者幾經波折終於電話聯繫上了戴廷遠。一開始,戴廷遠言詞中充滿了委屈,在短信中稱“感國法難抗”,要“忍聲吞氣下半生於廣州”。
既然知道“國法難抗”,說明戴廷遠還是懂法的。於是記者再次撥打了戴廷遠的手機,與他進行了長時間的溝通。記者就法院生效判決的效力、上訴的程序等問題向戴廷用提出了疑問,在充分肯定其工作的基礎上,記者合理分析了拒不執行判決的後果,電話那頭的戴廷用反思了整個事件的始末,在權益受侵害時,他的確應當選擇合法的形式保護自己。沉思良久,戴廷遠表示願意通過本報,“向無辜受到譴責的公安幹警與領導表示歉意”。
律師說法
網絡控訴可構成名譽侵權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寧清平律師認爲,戴遠廷在網上發佈“血淚控訴”,這種行爲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檢舉、申訴、控告權利”,而只是個人利用網絡進行輿論監督的行爲,可以稱之爲“網絡大字報”。按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種權利的行使是有程序制約的,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並不是向社會或公衆提出。
更值得注意的是,網絡帖子並不是只要內容屬實就不違法,有些內容儘管屬實,但如果內容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或使用了侮辱性的文字,仍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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