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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生的處方上要使用藥品規範名稱,而且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隨意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昨天,衛生部出臺《處方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開“祕方”處方將被究責
《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羣安表示,由於一些醫院對處方採取密碼式的處方辦法,使患者拿着“天書樣”的處方到院外無法調配。《處方管理辦法》將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
根據規定,處方應將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除特殊情況外,處方應當註明臨牀診斷。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機構用無資質人員將挨罰
《辦法》規定,存在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等3種情形的醫療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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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呼籲取消“以藥養醫”
爲醫療機構設計更合理的經濟政策
衛生部發言人毛羣安在昨天舉行的衛生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衛生部長期以來一直呼籲希望國家有關部門能取消藥品在醫院裏面加成的政策,但徹底取消“以藥養醫”還需要爲醫療機構設計一套更加合理的經濟政策。
毛羣安談到,“以藥養醫”政策是導致藥品在醫院裏面使用而產生許多問題的根源,包括商業賄賂行爲、不正當競爭行爲等等。當前,各級政府對醫療機構的經費補貼大概佔到醫療機構每年支出的7%左右,醫院絕大多數收入是來源於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加成收入。如取消“以藥養醫”的政策,醫療機構就必然失去通過藥品加成所獲得收入的部分,醫院將不能夠正常運轉,會影響到公衆治療。
醫師收回扣將被停執業活動
昨天,衛生部出臺《醫師定期考覈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定期考覈每兩年爲一個週期。醫師有索要患者財物或收受回扣等行爲,可被暫停執業活動或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辦法》規定,醫師在考覈週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爲考覈不合格:有未經批准、擅自在註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行爲;有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有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等。
對考覈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衛生部將定期監管醫院處方
“每天每個醫療機構形成的處方都不少,處方是醫療活動領域一個非常重要的醫療文書,是加強醫院和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的重要管理對象之一。”毛羣安說衛生行政部門將定期監管醫院處方。
毛羣安說,處方的日常管理責任主要在醫療衛生機構,除定期開展處方的點評制度、定期監控本單位處方存在的問題外,還要求醫療機構制定本單位處方集。處方集包括醫療機構的性質、主要任務、診療主要範圍和處方所涉及的藥都有哪些等內容。衛生行政部門將定期抽查各轄區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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