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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13日電中國衛生部出臺《處方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53號
《處方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高強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處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牀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爲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爲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爲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爲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爲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爲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爲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爲單位。
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九條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爲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覈、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十三條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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