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天津市衛生局瞭解到,從5月1日起,衛生部發布的《處方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新《辦法》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更嚴格,不僅要求醫院根據自身特點制定自己的處方規範和指南,而且規定醫療機構購進的同類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另外,醫生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院不得限制患者持處方到藥店購藥。
處方立規矩 兩次違規取消處方權
現在,醫療機構都是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來對處方進行管理,但各個醫療機構通常都各有自身的業務特點,在藥品品種、用藥特點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今後,社區衛生服務站、婦幼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急救站、護理院等不同類別的醫療機構,都要根據本單位的性質、功能、任務制定本單位的處方規範和指南。
另外,醫療機構還要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如果醫生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醫療機構就要取消其處方權。
通用名購藥 開藥杜絕關係戶
目前,雖然醫療機構基本上都要通過集中招標採購來購進藥品,但最終購進的功能相同的同類藥品數量可能會挺多,醫生開藥時可以根據關係的好壞選擇開哪個廠家的藥品。今後,醫療機構要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爲1-2種。
患者可選擇 開藥要寫通用名
由於不同廠家生產的同類藥品會有不同的商品名,而且也會出現價格高低不等的情況,如果醫生按照商品名來開藥,對於不具備醫療常識的患者來說,就失去了自行比較選擇藥品的機會。今後,醫師開具處方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複方製劑藥品名稱等,這樣患者就可以自己選擇價格最低的藥品。
另外,處方上的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用法時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據悉,衛生行政部門將定期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醫生沒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衛生行政部門將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將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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