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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關注的浙江省黃岩“億嘉房產腐敗案”終於塵埃落定。記者今天上午從浙江台州市政府獲悉,浙江省高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當年台州黃巖區財政局、黃巖區建設局、黃巖區國土資源分局、黃巖區發改局與陳熙等十四人簽訂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無效。“億嘉房產”正式宣告退出歷史舞臺,收歸國有。
二00二年,由浙江省黃巖區財政局、國土局、建設局和發展計劃局四個單位共同出資成立“黃岩房產”國有股份制企業。一九九三年七月,黃岩市政府(後撤市設區)委派市國土局副局長陳熙擔任這家公司總經理。後“黃岩房產”成爲台州市規模最大、實力最強的房地產公司。
二00一年三月,陳熙對公司實行改制,他自主進行清產覈資,並委託華誠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評定公司總資產爲四點五五億元,淨資產爲三千二百十三點四六萬元。二00二年十二月,黃巖區政府發文同意黃岩房產改制。改制後,陳熙獲得改制後億嘉房地產公司一百八十六股股權中的一百五十一股,佔總股權的百分之八十一,他小兒子陳佳諒購得八股,陳熙父子股份達到百分之八十五點四八。其餘股份分給了十二名職工,另外二十二名職工則被排斥在改制之外。
張文勝、蔡文耀等職工對改制結果不服,認爲陳熙“官商兩棲”有違國家法律法規;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存在陳熙自賣自買、資產評估過低、改制程序顛倒等一系列貓膩,致使幾億元國有資產流失進了陳熙家族腰包。該問題引起了紀檢、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陳熙因涉嫌行賄、挪用公款等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二00五年八月,仙居縣檢察院指控陳熙犯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向仙居法院提起公訴。同年十一月四日,仙居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二00六年二月七日,陳熙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被仙居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台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但是,由於企業改制的合同仍然有效,陳熙仍然是坐擁企業千萬資產的大富翁。那麼,億嘉改制到底是否有效?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黃巖區財政局、黃巖區建設局、黃巖區國土分局、黃巖區發展和改革局四原告將陳熙等十四名億嘉房產股東推上被告席,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陳熙等十四被告所簽訂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陳熙認購的三千零二十萬元股份中除去借款和挪用公款,陳熙的實際出資僅爲六十萬元。而轉制前黃岩房產的總資產爲四點五五億元,二00三年底,億嘉房產在向社會公佈的一份材料中說總資產已超過十億元。
法院認爲,黃岩房產公司在其清產覈資、委託評估過程中,隱匿橫街廣場二區鬥雞巷十號等國有資產,大部分工程未進行審價和辦理結算。
陳熙參與了黃岩房產公司改制方案的制定,其明知改制方案對參與改制資格有着嚴格的限制,即必須預先交納資金,否則無權參加改制。但陳熙卻挪用公款一千二百萬元,將款匯入集資賬戶,作爲其受讓國有產權價款的一部分,從而在形式上獲得了參與改制的資格。
可見,陳熙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挪用公款充作自己預行繳納資金的欺詐行爲,而國有資產轉讓方也因此對其作爲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產生了錯誤認識並據此訂立了合同。
陳熙的行爲還構成欺詐。他在不具備改制方案所要求資信狀況的情況下,使用挪用來的國有資產充作自己預先交納的資金,將挪用公款用來作爲購買國有資產的對價,這種做法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法院認爲黃巖區財政局等四原告請求確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去年八月,台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確認黃巖區財政局等四原告與陳熙等十四名被告所簽訂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無效。
陳熙等十四名被告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法院。浙江省高級法院經審理作出第二千五百六十一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
記者今天上午從台州市工商部門瞭解到,浙江億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撤銷變更登記,恢復浙江黃岩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名稱及股東原狀,原“億嘉房產”在其經營期間依法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合同的權利義務及原“億嘉房產”的債權債務經清算後由“黃岩房產”繼承並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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