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在日本首都東京,中國勞工訴訟案的原告(前)和支持者們於宣判前在東京高等法院門前示威,要求日本政府和相關企業謝罪。當天,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就中國勞工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推翻中國原告勝訴的一審判決,駁回他們對日本政府和相關日本企業的索賠訴求。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14日下午就中國勞工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推翻中國原告勝訴的一審判決,駁回他們對日本政府和相關日本企業的索賠訴求。
東京高等法院審判長安倍嘉人在判決中認定中國勞工在極其惡劣的條件下被強迫從事重體力勞動的事實,但引用所謂的『國家無答責』法理,稱原告不能向日本實施《國家賠償法》前的政府行為索賠,並認定原告具有賠償請求權的20年『訴訟時效』已過,駁回原告索賠請求。
中國原告、被侵華日軍強擄到新?的中國勞工邢念芳在法庭外說,他對東京高等法院作出的不公正判決表示憤慨,他將把官司打下去,直到為中國勞工討回公道為止。
1999年8月至2002年3月,12名受害中國勞工及去世勞工家屬先後向日本新?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新?港運公司(現港口公司)給予每人2500萬日元(1美元約合116日元)的賠償,並在媒體上刊登謝罪廣告。
2004年3月,新?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日本政府和新?港運公司向每名中國勞工賠償800萬日元。此後,被告對判決不服,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944年,侵華日軍將901名20歲左右的中國青年強擄到新?西港充當勞工,他們在惡劣的工作條件下從事搬運煤炭等重體力勞工,受盡了虐待和折磨,不到一年時間就有159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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