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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1日,失控的小轎車被撞得面目全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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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十字路口處的慘烈事故現場,有3人橫屍街頭 |
距離事發近兩年,受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委託,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宣判,維持對北海海關幹部曾其健開車撞死6人的刑事案一審作出的死緩判決,同時賠償31名被害人或家屬民事損失109.85萬元。
2005年4月11日,時任北海海關緝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長的曾其健駕駛“豐田”牌轎車上班途中,在限速40公里的路段以92公里以上時速行駛,在鬧市一處交叉路口撞上同向行駛的一輛電動車後繼續超速前行,連續撞擊自行車、摩托車和行人,造成6人死亡,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
法院事後查明,曾其健自2001年起患有癲癇病,在駕駛證年審中,隱瞞疾病得以通過。2006年6月,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曾其健明知患癲癇病駕駛機動車會造成生命財產毀損,仍駕車超速行駛,造成嚴重後果,其危險程度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相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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