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權益作出了明確規定。針對幾個常見案例,看看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丁兆增律師結合《物權法》怎麼解讀。
鄰居雜物佔樓道
有權要求賠損失
案例:鄰居老李把雜物放在樓道,讓追求時尚雅緻生活的李小姐感到極爲不雅,且出行不便。李小姐要求鄰居老李挪走。
但老李認爲,雜物的位置屬自家門前,並沒有佔李小姐家場地,因此不予理會。李小姐向物業反饋,可多次協調並無進展。
丁兆增律師:《物權法》對業主的物業建築規定包括專有權(指業主個人私有的空間)、共有權(指樓道的公共空間)、成員權(指業主屬於小區的一分子有投票的權力)。
因此,樓道屬於記入公攤面積的建築,發生糾紛時,另一方受到損害的業主,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出租房噪音擾民
鄰居可法律維權
案例:許先生將自己空置的雜物間租給一家公司當倉庫。倉庫每天人來人往,貨物推進推出,甚至貨車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裝卸貨物。這使得鄰居頗有意見。
於是,鄰居紛紛向物業投訴。雖物業和許先生也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減少影響,但幾番周折,事情並未好轉,直至發展到多名鄰居強烈要求承租方搬離小區。這時,許先生不樂意了,認爲房子是自己的,願意租給誰是他個人的事,與他人無關,並至此以後,對此事置之不理。
丁兆增律師:《物權法》體現了一種平等。雖然這種糾紛解決起來不容易。依照《物權法》的相關事宜,類似擾民糾紛已達到法律的範疇,業主可以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露臺贈送給業主
屬侵犯他人財產
案例:開發商常用附送花園、贈送露臺等方式促銷樓盤。王先生就是看中了這一點才決定買房的。但入住後,發現無法辦理土地證,王先生認爲開發商的這種做法違規,要求給予補償或辦土地證。
開發商卻認爲,售房前已說明,露臺、院地只能有使用權,且贈送花園和露臺的住宅,房價本身就不高,因此不予補償。矛盾一直無法妥善解決。
丁兆增律師:住房的露臺屬於露天的一種物業,它基本上會計算入公攤面積,如果計算入公攤面積,就是屬於全體業主的一個共有財產。而且《物權法》對物權的規定,不僅規定到露天的物業,而且還延伸到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問題。但是由於對那些在露臺上種花草、挪爲己用的現象,其他業主沒有提出異議,所以纔沒有訴諸法律。但按照《物權法》,這些都屬於侵犯他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