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全面履行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突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
依法監督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的問題。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偵查機關立案16662件。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14858人、追加起訴10703人。對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出糾正意見2846人次。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組織開展了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檢查,監督糾正6074名監外執行罪犯的脫管漏管問題,對不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207名罪犯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收監執行。
依法監督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對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偵查機關撤案4569件。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決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起訴7204人。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11368件次。鞏固集中清理超期羈押的成果,監督糾正超期羈押233人次,檢察環節繼續保持無超期羈押。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了逮捕工作專項檢查,共抽查10萬多件近年來辦理的逮捕案件,針對存在的掌握逮捕條件過寬或過嚴、批捕後未及時執行等問題進行整改和糾正,促進了逮捕措施的依法正確適用。
依法進行審判監督。加強對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案件的監督,對認爲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3161件;對刑事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200件次。加強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及時受理和審查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訴,提出民事、行政抗訴12669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5949件。對不服正確裁判的37524件申訴,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息訴工作。
嚴肅查辦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注意在訴訟活動監督中發現執法、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線索,完善查辦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機制,立案偵查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2987人。
(四)加強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從促進社會和諧出發,把依法化解社會矛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共依法處理羣衆來信來訪477596件次。
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推行上下級檢察院聯合接訪,探索帶案下訪、定期巡訪,全年聯合接待疑難案件上訪人員739人次,通過下訪、巡訪接待羣衆27283人次。堅持檢察長接待日製度,完善首辦責任制。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存在執法過錯的信訪案件進行了責任倒查,追究責任63人。
認真解決羣衆涉檢信訪問題。實行“四定”、“兩見面”制度,定領導、定專人、定方案、定時限,在立案和結案後分別當面聽取申訴人意見,依法妥善處理涉檢信訪2942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派出23個督查組,深入17個省份對涉檢信訪案件直接督辦。對信訪案件中反映檢察機關違法扣押、凍結款物的問題進行了集中糾正,返還當事人款物摺合人民幣3300多萬元。對近年來檢察機關已作賠償決定尚未執行的549件案件組織了全面清理,目前已落實541件。
積極探索在執法辦案中做好羣衆工作的有效方式。不少地方檢察機關實行了不批捕、不起訴等工作環節的答疑說理制度,在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的同時,針對當事人的疑問和異議耐心釋法說理,力求以法、以理服人,既依法對案件作出了處理,又解決了與案件相關的矛盾和問題。
(五)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繼續深化“規範執法行爲,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堅持一手抓完善執法規範,一手抓制度落實。針對容易發生問題的執法崗位和環節,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和修改了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標準、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和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等規範性文件33件。各地把規範執法行爲的重點放在狠抓法律規定和制度規範的落實上,開展逐級檢查和上下互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力求使制度規範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執法崗位和每一個辦案環節。不少地方檢察機關把規範執法與信息化管理緊密結合起來,積極推進業務、隊伍和信息化“三位一體”機制建設,利用計算機網絡對執法辦案活動進行流程管理、過程控制和動態監督,促進了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經過努力,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進一步提高,職務犯罪案件起訴率和有罪判決率分別達89.5%和99.4%。
一年來,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不斷增強服務大局的意識。最高人民檢察院繼前幾年作出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服務的意見後,又制定了爲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服務和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的意見。各地檢察機關積極探索服務發展的途徑和措施,改進執法方式,講求執法效果,努力營造有利於改革和創業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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