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審判制度
按照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案件覈准權,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覈准權下放26年的歷史;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人民法庭的立案管理、巡迴辦案、訴訟調解和適用簡易程序等工作均已形成制度性規定;改革了審判委員會工作方式、表決機制、委員任職資格;執行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和審判監督制度改革,已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繼續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基層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機制;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共有48211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339965件。
完善司法爲民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努力改進和完善便民訴訟措施,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有6520個人民法庭具備直接立案條件,解決偏遠地區當事人申請立案不便問題;有328箇中級法院和2307個基層法院建立了“一站式”立案大廳,爲當事人免費提供訴訟指南;完善巡迴審判制度,直接到當事人所在地或案發地開庭審理案件,方便羣衆參加訴訟;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達38.87%,民事案件達71.26%;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及時提供司法救助,全年救助282581人次,緩、減、免交訴訟費12.11億元。
完善司法解釋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了司法解釋工作規範,同時規定重要司法解釋出臺前,要通過互聯網等媒體予以公佈,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意見。所有司法解釋嚴格按照《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環境污染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等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分別制定了重要司法解釋;就如何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創新型國家建設提供司法保障,分別發佈了司法指導性文件;就加強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交流與合作,簽署了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相關文件;就涉外案件逐年增多的情況,制定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雙邊和多邊協定開展司法協助2798件次。
(七)加強隊伍建設,規範司法行爲,確保司法公正
加強法官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各級人民法院廣泛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爲民意識,把明榮知恥的思想融入司法實踐,不斷加強法官隊伍的審判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涌現出一批“公正司法、一心爲民”的好法院、好法官,全年共有445個集體和489名個人受到中央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宋魚水、金桂蘭等先進典型的優秀事蹟在社會上廣爲傳頌。
加強法官隊伍業務建設。開展了“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培訓活動,修訂《法官培訓條例》,制定《2006年——2010年全國法院教育培訓規劃》,鼓勵、支持法官參加更高的法學學歷或學位教育,組織支援西部講師團培訓西部法院法官。全國法院各級培訓機構共培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23萬餘人次。健全法官選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從下級法院、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律師隊伍中選調、招錄100多名優秀人才從事審判工作,同時,選派多名法官到地方掛職鍛鍊。
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建設。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一是協助地方黨委選好配強高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的協管力度,努力把政治立場堅定、熟悉法律業務、清正廉潔、符合法官法規定條件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二是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爲重點,強化領導幹部的審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隊伍管理職責;三是通過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領導幹部不斷提高反腐防變的能力和自覺性;四是不斷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制約。
深入開展“規範司法行爲,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爲規範》,從立案、審判、監督和執行四個方面入手,從最容易發生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實體權利的環節和最容易發生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的崗位入手,規範法官審判行爲,約束法官業外活動。針對一些法院忽視司法管理,導致權責分離、制約不夠、效率不高的現象,加大了規範司法管理行爲的力度,逐步建立法院內部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的制度體系。
認真落實違法違紀審判責任追究制度。通過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以及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案件,從中發現違法審判線索,加大查處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行爲的力度,共查處違法違紀人員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109人。
堅持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自覺接受監督。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全國法院開展規範司法行爲專項整改的情況,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法官法執法檢查和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提案241件。主動聽取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健全了新聞發佈制度,自覺接受人民羣衆和新聞輿論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頒佈後,最高人民法院立即組織全國法院認真學習,並結合實際提出貫徹落實意見,爲今年正式實施監督法做了充分準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是以胡錦濤同志爲總書記的黨中央正確領導的結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幫助的結果,也是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社會各界重視、關心、支持的結果。在這裏,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誠摯的感謝!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法院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案件審判質量不高,裁判不公;有的案件辦案週期長,超過法定審理期限;有的案件執行不力,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障。存在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與承擔的工作任務不相適應,依法維護社會穩定,妥善化解矛盾糾紛,調節經濟關係,實現案結事了的水平不高;二是有的法官缺乏職業道德,審判作風差,司法行爲不規範,偏聽偏信,主觀斷案;三是極少數法官和法院領導幹部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另外,大部分東部沿海地區和大中城市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比較突出,中西部基層法院辦案經費短缺問題依然較爲嚴重。
對於以上問題和困難,最高人民法院負有指導不夠、監督不力、協管不到位的責任。我們必須緊緊依靠黨的堅強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政協和社會各界支持,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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