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最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對一起車禍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季先生是一位來自安徽的農民工,不過,法院認定他可以適用上海城鎮居民傷殘賠償標準,並判決製造車禍的被告按市民標準支付季先生殘疾賠償金等費用13.6萬餘元人民幣。[點擊此處查看詳情]
在中國,農民的傷殘補償標準長期低於城鎮居民,這種現象被稱爲“同命不同價”。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殘疾、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如此一來,農民和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可以相差十幾萬元。
在這種背景下,上海法院作出此類判決,引起各方關注。不過,審理此案的法官胥傳洋告訴記者,作出判決的依據依然來自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給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項覆函中表示,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爲城市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所謂的公民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胥傳洋法官說,“因此,農村居民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鎮有主要收入來源的,可適用城鎮居民標準。”
在此之前,中國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同命不同價”的案例。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轎車與貨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審判決。儘管兩名死者是乘坐在同一輛轎車裏,但由於城鎮戶口與農村戶口的差別,最後的賠償金竟相差24萬元。
近年來,中國許多人士對“同命不同價”現象提出質疑,引起各界關注。在2006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姚守拙和全國人大代表劉愛平分別遞交提案和議案,呼籲司法部門廢止“同命不同價”的規定。
在剛剛結束的2007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同命不同價”問題已有初步考慮,如果進展順利,兩會後將會出臺相關決定。
事實上,在上海法院之前,中國已有一些地方開始探索“同命同價”的實現途徑。2006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來自農村的事故受害人要按照城鎮居民生活標準計算賠償標準;2006年7月,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在一起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作出了與上海法院相同的判決。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認爲,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給雲南省高院的覆函,以及一些地方法院最近審理的幾起案件,已經有“同命同價”的雛形,“是中國法治的進步”。
不過,他同時指出,進城一定時間的農民才能享受城鎮居民待遇,仍然是“同命不同價”的表現。“那些留守農村的農民,難道就比進城農民命賤嗎?”吳冬說,“我期待有關部門儘早徹底廢止‘同命不同價’,因爲和諧社會不歡迎這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