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昨日在廣州市工商局獲悉,繼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後,近日兩局又聯合發佈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從今年5月1日起,家庭必備良藥”這句廣告詞將不允許出現在藥品廣告中。此外,“含涉及改善和增強性功能內容”的藥品廣告不能在22:00前出現。
據悉,新標準中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辦法、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熱線)諮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發佈廣告。藥品廣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能以不科學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引起公衆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衆誤解不使用該藥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不能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爲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藥品,“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以及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發佈修改後的《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其中明文規定,在7:00~22:00的時間段中,電臺、廣播不得播出增強性功能的藥品廣告,同時,藥品廣告不得慫恿市民過量購買。按照修改後的《標準》,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以及忠告語,其中,處方藥的忠告語是:“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的忠告語則是:“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同時,按照《標準》,電視臺、廣播電臺不得在7:00~22:00發佈“含涉及改善和增強性功能內容”的藥品廣告。在廣告語上,《標準》要求,藥品廣告不得出現“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安全無毒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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