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投資者
雖受騙也屬違法
新報:涉衆經濟犯罪有何損害?
張學才:不法分子往往將非法聚斂的錢財用於高風險投資,以維持鉅額還款週期,或用於還債甚至揮霍。市場投資變化莫測,一旦經營管理不善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法分子便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造成惡性循環,虧空越滾越大。
新報:本市涉衆經濟犯罪有幾種形態?
張學才:日前,公安部公佈了涉衆型經濟犯罪的16種形態,在本市發生的案件中大多有所表現。例如:利用發展綠色產業、民間資金造林等國家政策爲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以合作經營、投資入股等爲名,收取訂金、股金,非法向社會公衆集資;以電子商務、網上購物等爲幌子,在互聯網上實施變相傳銷活動;稱公司將要在境內外上市,騙取投資者購買股票等。
新報:涉衆經濟犯罪參與者是否均違法?
張學才:不法分子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以高利率爲誘餌,非法吸納存款,實施非法經營,牟取暴利。投資者同樣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爲獲取高額回報,參與其中,其結果只能是血本無歸。操作者和投資者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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