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眼”
《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從4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在設置“電子眼”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標識進行提醒。而記者通過調查得知,許多設置了“電子眼”的場所,目前仍不知該《辦法》出臺。
據瞭解,該《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電子眼”。在設置了“電子眼”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標識加以提醒。但記者對一些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場所調查後發現,裝了標識牌的寥寥無幾。
對此,記者採訪了一些商家的保安部門,他們的回答都是:“沒聽說過這規定”。在調查中,只有馬連道音像大廈內一家音像批發店和南三環家世界超市,在顯著位置貼着“內有監控設備”字樣,提醒購物者注意。經記者粗率統計,加裝提示標識牌的商家不到一成。而該《辦法》當中也未規定不安裝提示牌會受到何種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