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監管水平下,帶有行政色彩的單位集資建房到底有多少能真正落到困難羣衆手中呢?自建房到底有助於緩解職工住房困難、平抑房價,還是在開倒車、重新制造住房不公平?
據新華社《瞭望》新聞週刊報道,隨着廣州市長張廣寧公開表示“只要單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設和土地使用規劃,即可自行建房分給沒有享受實物分房和貨幣分房的住房困難職工”,已逐漸淡出公衆視野,卻使一直存在的單位自建房問題再度陷入爭論的漩渦。
在住房分配貨幣化推進近十年的今天,大張旗鼓地鼓勵單位集資建房是否意味着實物分房仍將延續?而在目前的監管水平下,帶有行政色彩的單位集資建房到底有多少能真正落到困難羣衆手中呢?自建房到底有助於緩解職工住房困難、平抑房價,還是在開倒車、重新制造住房不公平?
《瞭望》新聞週刊爲此走訪了曾參與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的專家學者,以求深度解析這一熱點話題。
政策一直允許單位自建房
“對包括單位自建房在內的集資、合作建房,政策是允許的,是經濟適用住房的形式之一”,1998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的參與者、現任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副會長的顧雲昌指出,“這也意味着單位自建房要遵循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辦法,即購買人羣以及住宅的套型都要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的標準要求”。
在終結了貨幣分房的“98房改”重要文件《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簡稱23號文)中,可以看到對此的明確規定:“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緊接23號文之後,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若干意見》的文件,要求積極支持這些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
顧雲昌指出,由於地方政府財力有限等原因,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量一直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一些城市甚至出現了連夜排隊難求一房的場面,而單位自建房可以減少一個城市沒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的總量,客觀上有利於政府集中精力去解決那些沒有自建房條件的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
集資建房在西方百年來長盛不衰
儘管這樣,仍有不少人認爲保留單位自建房是給住房制度改革留了尾巴。對此,親自參與“98房改”政策起草的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包宗華從國際經驗角度進行了解釋,據他了解,有30多個西方國家一直在推行住房合作社建房,時間長的已超過百年,而且長盛不衰。
“在我國,合作集資建房也並不是新鮮事物”,包宗華指出,新中國建國以後實行的是公房低租金制度,鑑於當時政府和單位的經濟實力較弱,就推行過合作集資建房。而到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國合作集資建房出現了一個小高潮,1992年還發布了《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對那些“分房無份,購房無力,建房無法”的職工,發展合作集資建房、解決住房問題可謂行之有效。
據統計,90年代初,即合作集資建房的高潮期,有的城市通過住房合作社,年完成的住房面積,佔到全市年完成住房面積總量的5%以上;但目前來看,合作集資建房數量在下降,全國住房合作社的數量不及90年代初的一半,年建房量還不到全國建房總量的1%。包宗華指出,合作建房的模式,可以緩解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難,尤其是在政府財力有限的情況下,這也是“98房改”將集資、合作建房作爲經濟適用住房組成部分加以保留的原因,但前提是要加強管理,完善政策,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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