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清障”——中國全面清理現行行政法規規章
“爲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向各部門、各地區印發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工作。
顯然,大量存在的法律衝突問題,引起了中國最高行政機關的高度關注。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表示:“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措施。”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對現行法規規章最徹底、力度最大的一次全面清理,旨在從制度層面爲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清障”。
“一條生命150元”:民生痛楚催生全面清理
2007年1月19日,青島市一名三年級女童放學回家,經過一無人值守的鐵道口時被火車撞死,女童的父母經多方爭取,最終獲得賠償600元。
鐵路部門自有其依據。1979年頒佈的《關於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死亡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至150元”。這樣看來,青島女童家庭獲得的賠償已經超標了。
一條生命150元?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提倡“以人爲本”的今天,這一現象引發社會各界的深刻反思:爲什麼這個明顯不合時宜的“暫行規定”竟然能夠一“暫”就是28年?
事實上,這種時過境遷的“暫行規定”“暫行條例”並不鮮見。目前仍在執行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還是1960年由當時的衛生部、勞動部等聯合制定的;有的地方豬肉瘦肉精檢測還在沿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標準……
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王翔大聲疾呼:此類“暫行”多年、早已時過境遷,不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法律法規應“提速”修改。
他還表示,對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職能部門而言,有義務根據實際情況調研論證,推動滯後的法律法規、條例制度的修改完善。
“如果坐視不管,推諉塞責,就難掩其維護部門利益的傾向,最起碼是一種行政不作爲。”王翔說。
羣衆關注的難點,也正是政府需要着力解決的重點。在國辦的通知中,針對不同的情形,提出了明令廢止、宣佈失效、予以修改等不同原則要求。國辦通知還明確提出: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並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佈。
“會診”現行法規規章:究竟存在哪些弊端?
在27日召開的全國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座談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介紹,此次全面清理的範圍是:655件現行行政法規、3031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規章。
那麼,在600多件法規和12000多件規章中,究竟哪些爲弊端甚至錯誤?
座談會上透露出一個信息: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初步分析,現行行政法規規章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有的已不適應形勢需要應重點研究;有的已被新法取代但未明令廢止;有的清理意見明確已經失效但還沒有宣佈失效。
對於行政法規、規章,江凌表示,首先,5種情形應當予以廢止:
一是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適應,規章的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二是行政法規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代替,部門規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代替,地方政府規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代替,如1992年5月5日《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已被2003年公佈的《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代替;三是行政法規、規章所依據的上位規定已經被廢止或者宣佈失效,如《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所依據的《居民身份證條例》已被廢止;四是規章的主要規定超越制定機關權限;五是規章的主要規定明顯不適當。
其次是應當宣佈失效的,江凌表示,具體有兩種情形:一是適用期已過;二是調整對象已消失。
江凌指出,另外,還有一些行政法規應當予以修改。具體情形也有5種:一是有關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二是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規定的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被撤銷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名稱已變更,如《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三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如《關於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辦法》中對死亡者救濟費的規定;四是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五是部門規章涉及的有關具體事項的管理權限已下放給地方人民政府。
對此,有關專家表示:“全面清理法規規章,是正本清源的重要舉措,迫在眉睫、時不我待!”
探索“立改廢”長效機制:走出“剪不斷、理還亂”怪圈
事實上,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進行過4次行政法規規章的全面清理和6次專項清理,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清理,加入世貿組織的法規規章清理,以及去年剛結束的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清理等。
但是,一個顯見的現實:一些違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法規規章“剪不斷、理還亂”,諸多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有揚湯止沸之效,卻難以“畢其功於一役”。
原因何在?專家指出,要清醒看到,在一些規章和法規背後存在着部門和地方利益,在利益驅動下,有問題的法規規章如春韭般割而復生在所難免。另外,主要由行政系統自查自糾甚至主要靠制定部門“自我革命”的清理方式,也是我們一直走不出“剪不斷、理還亂”清理怪圈的重要原因。
值得欣慰的是,對於此次全面清理工作,國辦和國務院法制辦從制度安排層面,提出了“公衆參與、專家論證、政府決策”的開門清理思路,直指清理怪圈的“要害”。
據曹康泰介紹,與以往的歷次清理不同,此次清理國務院法制辦高度強調各地區、各部門法制機構要高度重視調查研究,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執法一線人員和管理相對人座談會,運用報刊、網絡等手段,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行開門清理。
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進一步提出:清理工作要與立法後評估制度、備案審查制度相結合,更多地發現問題,更好地解決問題。要在清理工作中積極探索建立立、改、廢有機結合的長效機制。
“這是真正‘治標’的要求。”不少地方法制辦的負責人表示。河北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石玉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在此次清理完成之後,河北省將實行定期政府立法後評估制度,凡是實施滿一年的規章,都要及時進行立法後評估,使政府規章的修改、廢止更加科學化制度化。”
“法與時轉則治,法與時宜則有功。”全面清理工作正在各部門、各地區有序展開。毋庸置疑,這項工作難度可想而見。但每一位參與其中的人都沒有理由敷衍推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保障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石,需要全社會去直面困難、全力以赴、攻堅克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