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探索行政案件訴訟協調新機制。特別是對因農村土地徵收、城市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勞動和社會保障、資源環保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羣體性行政爭議,要注意最大限度地採取協調方式處理,以妥善化解行政爭議,協調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五次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有關行政訴訟協調和解問題的司法解釋,爲妥善處理行政爭議提供有效依據。
肖揚強調,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堅持合法審查,促進執法完善,依法規範撤訴,力求案結事了”的原則,積極探索行政案件協調處理新機制。要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建議由行政機關完善或改變行政行爲,補償行政相對人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行政相對人自願撤訴。
隨着我國改革進入攻堅階段、發展處於關鍵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和利益衝突凸顯,涉及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矛盾和爭議,相當一部分反映到行政訴訟中來。有些爭議和糾紛矛盾尖銳、情況複雜,事關人民羣衆切身利益。
肖揚說,行政爭議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產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較複雜,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況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爭議的解決必須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在堅持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的同時,統籌兼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採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行政爭議,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轉化。
行政訴訟協調處理新機制,對行政審判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肖揚要求,行政審判法官既要有嫺熟的司法審查能力,又要具備高超的溝通協調能力和羣衆工作能力;既要依法保護羣衆的切身利益,又要善於讓當事人正當合法行使權利;既要保證個案處理的公正性,又要注意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既要全力做好本職工作,又要善於取得和依靠黨委、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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