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據資料顯示,我國已正式進入老齡社會,養老的責任逐漸從家庭向社會轉移,養老院便成了許多家庭的第一選擇,由此引發的以養老院爲被告的案件不斷增多。此類案件的起因多爲老年人在養老院遭受傷害、走失甚至死亡,這些案件引發了人們對養老問題的關注。
案例【1】
“一級護理”被摔骨折 八旬老人獲賠萬餘元
年近八旬的王大爺被兒子送到一家養老院,雙方簽訂了“全護一級”的協議。2005年12月底的一天,王大爺在日常生活時摔倒,造成“右股骨粗隆骨折”,治療數月。
王大爺的家屬認爲他們和養老院簽訂的協議是“全護一級”,老人發生意外完全是由於養老院管理服務不到位、不負責任造成的,因此訴求養老院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16500餘元。
審理中,法院對訴訟雙方進行調解,並指出對於老人發生意外雖然養老院有照顧不周的責任,但老人本身也負有一定責任。最後,雙方都表示同意法院的調解並就此達成協議:原告自願讓免4500餘元,被告給付原告12000餘元。
案例【2】
老人酒後被捆受了傷 養老院措施失當敗訴
74歲的劉老伯和其所住的養老院打了一場官司,原因是養老院對其進行了嚴重的人身損害。原來,劉老伯喜好喝酒,經常是酒後言行失常。2006年3月的一天,出外喝酒歸來的劉老伯追打服務人員並辱罵其他老人,養老院於是派員工將其強行捆綁在牀上睡覺,結果導致劉老伯雙手腕及背部軟組織挫傷。
成訴後,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雙方的約定,當事人應享受權利並履行義務,雖然劉老伯外出喝酒,但養老院應當採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其發生意外,而不是用粗暴的捆綁方式限制老人,並造成傷害的後果。
據此,法院判令養老院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劉老伯醫藥費、營養費等共計6000餘元。
案例【3】
精神病人走失凍傷腳 養老院被判擔責六成
54歲的安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由於父母相繼去世,由妹妹監護不便,於是在2003年年底住進了一家養老院。2005年11月底的一個凌晨,安某抱着一牀棉被離開養老院。養老院積極幫助家屬尋找,並花錢在媒體上刊登尋人啓事,10天后,一名出租車司機將安某送回養老院,但安某腳趾已被凍傷。由於養老院拒絕承擔致使安某走失、凍傷的責任,安某的妹妹作爲安某的監護人提起訴訟,要求養老院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將老人送到養老院生活時,原被告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但因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且已實際履行,因此雙方已形成了口頭服務合同,該合同應被視爲有效。
在安某的監護人交納了服務費後,養老院即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爲安某提供服務,而養老院卻疏於管理,造成有精神病史的安某走失且在走失後凍傷,因此養老院應對此負主要責任。
安某的監護人沒有針對安某精神病史與養老院進行特別的約定,並且交納的費用是按照自理標準交納的,因此安某的監護人對安某的走失、凍傷也應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判令養老院擔責60%,即應賠付2009元,安某的監護人承擔責任的40%。
法律缺失致“養老”案難斷
市高院一位資深法官介紹說,老年人與養老院之間糾紛案件都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老人家屬情緒激動,給法院的調解工作帶來很大難度。許多子女將老人託付給養老院之後便對老人不管不問,而一旦發生事故則情緒失控,並提出高額索賠要求。
二是權利、義務界定不明確,法院對於當事人責任的認定難度加大。在受訴案件中,老人或家屬與養老院往往只是達成口頭協議,而無書面合同,養老院到底應當履行何種程度的看護義務往往沒有明確的約定。
三是法律屬性不明,沒有明確的適用法律條文,導致適用法律難度大。現行法律並沒有要求老人或家屬與養老院必須簽訂明確的“託老”合同,結果造成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沒有一個準確的定位,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也只能比照委託合同、承攬合同或參照侵權行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裁決。由於法律依據的缺位,使得案件裁判結果很難令雙方當事人都滿意和信服。
法學專家:養老糾紛起訴慎選訴因
天津商學院法政學院副教授王志強介紹說,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我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則。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法官應當注重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謹慎選擇訴因,即在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間做出有利於己方的選擇。法官應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合理確定養老院方面的注意義務,從而認定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
同時,養老院在加強硬件設施建設的同時,還應加強制度建設,嚴格監督管理,對老年人多一些尊重和理解,真正爲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爲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老年人或家屬最好與養老院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養老院到底應履行何種程度的看護義務要有明確的約定。作爲子女,不要把老人託付給養老院後就不管不問,要經常看望,給父母更多的精神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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