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2日下發通知,要求嚴格審定並認真清理陳化糧購買資格。
通知指出,近來,個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能認真履行職能,審覈不細,把關不嚴,出現了爲糧食加工企業、酒類生產企業違規出具購買陳化糧意見函的事件,嚴重違反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的有關規定。
通知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現有陳化糧購買企業的資格進行全面、認真清理,嚴格審定陳化糧購買資格。各地應結合2007年度企業年檢,認真開展陳化糧購買資格清理工作,嚴格限定陳化糧購買企業爲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正常、具備陳化糧的倉儲和加工能力、信譽較好的酒精和飼料生產企業。
以下六種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出具取得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書的意見:第一,不符合生產規模、不具備倉儲設施的;第二,取得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書,但近三年從未購買過陳化糧的;第三,糧食加工企業取得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書的;第四,酒類生產企業取得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書的;第五,出租或出借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書的;第六,有倒賣陳化糧行爲的。
通知提出,在陳化糧監管工作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決杜絕監管不到位、不作爲甚至失職瀆職的行爲發生。凡是發現違規出具陳化糧購買意見函、對陳化糧購買意見函審覈不嚴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凡發現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監管不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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