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規範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行爲,保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法制辦起草了《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新《條例》涉及近幾年房地產交易中最突出的二手房交易中介壓款、開發商未取得銷售許可證變相銷售、保障住房出租等熱點問題。從即日起,法制辦公佈該《條例(草案)》的送審稿,邀請市民參與,將意見或建議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到電子郵箱:cjfg2006@yahoo.com.cn。
熱點一:沒許可證不得變相銷售
《條例(草案)》中進一步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銷售新建商品房,在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時,不得變相銷售新建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得以下列方式銷售新建商品房:1、以認購、定購、登記、選號等形式收取預訂款,變相銷售;2、一定期限內自行承租買受人所購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3、代爲出租買受人所購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同樣不得以任何形式發佈虛假已售、待售信息,進行虛假銷售;不得以向買受人定期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新建商品房。
熱點二:經濟適用房不能隨便出租
《條例(草案)》將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未向政府補繳經濟適用房與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價收益)和廉租房明確列入禁止出租房屋的行列。同時,凡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依法被房屋安全鑑定部門鑑定爲危險房屋的都禁止對外出租。
熱點三:中介不能代收押金保證金
《條例(草案)》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實行有償服務的,按照物價主管機關有關規定統一收取中介服務費,並開具正式發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除中介服務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委託人的交易押金、保證金、定金等任何其他費用。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僞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中介服務行業相關資質證明、備案證明、資格證書、執業專用章,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不得發佈各類虛假、未經覈實的房地產信息,或者代理禁止轉讓、租賃的房地產;不得冒充、冒用網上登記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託代理合同;不得以包銷、全權代理、限時銷售等各種名義,隱瞞委託人的真實房屋成交價格,通過低價購入(租賃)、高價售出(轉租)等方式,非法獲取中介服務費以外的交易差價,或利用提供中介服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可以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自行收取、保管和支付交易資金,佔壓當事人交易資金或扣押其有效證件、房屋權屬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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