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昌吉州公安局、米泉市公安局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在昌吉州公安局向曾被公安機關錯誤羈押近4年的無辜受害人祝軍正式公開道歉。
1991年被刑拘四年後回原單位工作
1990年10月23日,新疆米泉縣(當時米泉還未建市)招商市場內發生一起惡性殺人案件。案件發生後,當時的米泉縣公安局和上級單位昌吉州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展開偵破工作。辦案民警在調查中瞭解到,祝軍曾是被害人李某的男朋友,案發前曾與李某見面。米泉縣公安局將祝軍作爲重大犯罪嫌疑人,對其展開調查。
1991年1月24日,米泉縣公安局決定將祝軍刑事拘留。1991年2月2日,米泉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祝軍的決定。在預審過程中,祝軍親筆寫出供述材料,承認自己殺害了李某,但在預審人員提審過程中翻供。據此,米泉縣公安局認定祝軍涉嫌殺人犯罪證據不足,遂向縣政法委多次彙報案情。經多方艱苦取證,此案仍久偵未果,昌吉州政法委、米泉縣政法委多次組織州、縣兩級公安、檢察、法院工作人員認真研究此案後,最終決定對祝軍變更強制措施。1994年10月6日,祝軍被米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1995年6月15日祝軍被解除取保候審,回原單位工作,並恢復工資待遇。
去年殺人案真兇被抓並判死緩
多年來,新疆米泉市公安局對“10·23”案件的偵查工作一直沒有中斷。
2006年2月,米泉市公安局接到寧夏吳忠縣公安局電話通報,稱有人舉報當地居民丁某曾於1990年在米泉縣殺人。接到通報後,米泉市公安局領導十分重視,並將舉報線索與1990年“10·23”殺人焚屍案聯繫起來進行了認真分析,並派遣民警赴寧夏開展深入調查。在當地公安局的積極配合下,將犯罪嫌疑人丁某、馬某抓獲,二人對殺人焚屍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6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丁某、馬某被米泉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米泉市。2006年9月27日,經新疆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馬某、丁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之後,兩被告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6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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