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南京市委出臺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列出十項內容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定期向組織進行報告。辦法中明確規定,各級機關中處級副職以上(含處級副職,下同)的黨員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幹部,以及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等都需要報告,已超過退休年齡,退出領導崗位,但尚未辦理手續的市管黨員幹部,同樣也應當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個人婚姻變化在報告之列
實施辦法列出了十項需要報告的內容,除了第10條“本人認爲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其他9項非常具體,其中個人的婚姻變化、有沒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因私出國(境)情況等都在需報告內容之列。其次,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近況也被列入了報告內容。辦法規定,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十項狀況都必須及時報告,一般要求在事後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向組織作出報告。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都需詳細講明。
隱瞞不報要受處理
記者瞭解到,根據實際情況,南京市今年3月份實施首次集中報告,要求所有符合條件的黨員領導幹部在3月10日將個人有關事項彙報完畢。同時,還要繼續認真執行1995年中央頒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如果領導幹部對有關事項的彙報含糊其詞或存在漏報,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將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根據這一實施辦法,對於領導幹部的彙報內容,應予保密。但組織認爲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該辦法同時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說明。一旦黨員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不按黨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有關部門查明情況後,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