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站在被告席上的梁山,流着悔恨的淚水,不停地向培養教育過他的單位、領導和父母懺悔。此時此刻,恐怕沒有人能夠完全讀懂他的內心。
詐騙案引出了“案中案”
2005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對劉凡、李巖等人利用購房名義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犯罪行爲偵查終結,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請審查起訴。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處的辦案人員通過查閱劉凡等人涉嫌詐騙案件的批捕卷宗,發現在劉凡等人詐騙公積金貸款時,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城管理部個貸員梁山在對其提供的37人公積金貸款審批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和受賄的犯罪嫌疑。經過初查,在獲取一定證據的基礎上,2006年3月5日瀆檢處對梁山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將其傳喚至檢察院進行訊問。2006年3月16日,犯罪嫌疑人梁山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被逮捕。
經過檢察機關的縝密偵查,最終認定:梁山於2004年4月至12月間,在擔任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城管理部外企營業廳個貸員,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審覈工作中,違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操作流程》的有關規定,對劉凡等人提交的37份購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明知不符合資格條件仍擅自予以審批,致使劉凡等人詐騙公積金貸款共1376.2萬元,給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造成人民幣940.3萬元的特大經濟損失。同時,起訴書還指控梁山利用擔任個貸員的職務便利,收受劉凡等人給予的好處費合計人民幣8萬餘元。
“好兄弟”提出的壞請求
早在2003年,劉凡、李巖、唐劍波等人詐騙的起意和行爲就開始了。他們幾人都有擔任公積金貸款代辦人的工作經驗,熟悉公積金貸款的手續和環節,因此就商定對公積金下手。經過分工,劉凡的任務是打通公積金貸款的環節,因爲劉凡在做代辦人時就與梁山相識,可以說是“哥們兒”。因此劉凡主動找到梁山,在飯桌上,劉凡約梁山一起做“大單”。所謂“大單”就是給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人辦理公積金貸款。這種代辦業務二人都心知肚明,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梁山也沒有多與劉凡客氣,在答應幫忙的同時,提出按每辦理一個人給3000元好處費的價格辦理貸款手續,劉凡更是滿口同意。
要想得到公積金貸款,首先就要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立公積金繳存賬戶,爲此劉凡等人不僅向別人借了三家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還專門成立了兩家公司,既可以用於開立繳存賬戶,也可以設立賬號,接受詐騙的贓款。單位準備好後,幾個人又採取種種手段拿到了37個人的身份資料,並分別冒充五家單位的員工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城管理部進行登記。梁山供職的東城管理部又叫外企營業廳,顧名思義,該營業廳管理的範圍僅爲外企,而劉凡等人提供的五家公司的性質完全是國內企業,之所以能夠進行登記也要歸功於梁山。登記完成後,劉凡等人按照6個月的公積金繳納額對37人進行了一次性躉繳。此時騙取公積金貸款的形式條件已經基本準備就緒。
2004年4月份,梁山開始根據約定對劉凡指使的代辦人孫大勇所提交的貸款申請手續,進行違規操作。他明知劉凡等人提交的申請人都只躉繳了6個月的公積金,是不符合公積金貸款人資格條件的,但梁山沒有按照規定向管理部主任請示,而是擅自予以辦理,並且嚴重違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操作流程》的有關面審面籤的規定,在初審和複審時對貸款人既不要求代辦人提供授權書,也不要求申請人出面,更沒有追究貸款人不出具房地產開發商的開戶情況說明這樣極不正常的現象,在已經有所懷疑的情況下,仍然沒有履行應有的審覈,製作並簽署了公積金貸款合同等一應手續,直至要求銀行放款的正式通知等等。這些在普通人需要複雜而嚴格的審覈才能通過的程序,因爲有了梁山的通融,劉凡等人提供的假材料竟能輕易地通過,而且多達37次。而劉凡等人在不到1年的時間裏,利用梁山實施了37次同樣的詐騙,累計騙得公積金貸款1376.2萬元。在款項被打入李巖的北京立達建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和劉凡的北京世緣創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上後,有940餘萬元被劉凡等人揮霍和進行後續的詐騙活動。就連劉凡等人在事後都認爲這錢騙得很容易。
在“情”與“利”中淪陷
劉凡之所以找到梁山,就是看中了梁山手中的權力,而梁山在接受劉凡請託爲其辦理公積金貸款過程中,利用自己審覈、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爲劉凡謀求到了不正當利益,並收受劉凡給的好處費8萬元。梁山在明知劉凡請託辦理的公積金貸款是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沒有請示彙報,而是超越職權進行辦理,甚至不惜放棄其遵循多年的工作規程,違規辦理了37人的公積金貸款手續。梁山說他是礙於“兄弟情面”才幫助劉凡他們的,但劉凡卻不這麼認爲,劉凡證實:梁山對自己的行爲是清楚的,對可能造成的結果也是有所感覺的,因爲這樣大批量的人員辦理公積金貸款集中購買商品房的現象是極不正常的,梁山長期從事個貸工作,是完全應該預見到存在騙取貸款的可能的。正如梁山在辦理期間,曾經問過劉凡等人,這是真的嗎?從哪找的這些人和公司?說明梁山內心是存在懷疑的,但是梁山沒有停止辦理,說明梁山對損失的結果是抱着放任的態度,而這種心理態度也正是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徵。而造成梁山對自己濫用職權可能帶來損失不聞不問的原因之一,就是梁山收受了劉凡的好處費,而這好處費也是梁山犯罪的又一個動機。劉凡謀求到不正當利益後,即向梁山表示酬謝,因此每次劉凡付給梁山好處費都是在放款以後,這種直接對應的因果關係完全說明了梁山對金錢的刻意追求,而梁山也沒有辜負這些賄賂款的價值,多次利用自己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爲劉凡等人詐騙公積金貸款提供方便。正是這“情”與“利”的雙重作用,把梁山推進了犯罪的深淵。
十字路口謹慎行
案發時,梁山剛滿31歲。他1998年大學畢業後分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並於2003年9月外企分中心併入東城第二管理部後,擔任組長,負責個貸工作。應該說梁山的工作業績是得到一定認可的,梁山自己也反覆提到工作中一直兢兢業業,沒幹過“出圈的事”,這次完全是“鬼迷心竅”了。真的是“鬼”迷心竅了嗎?
隨着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買房,採取貸款的形式也越來越普遍。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惠政策也吸引了很多沒有資格卻又急於“少花錢多辦事”的人,正是這些人的存在,所謂的“大單”纔有了市場,也給了梁山這樣手握審批權的“小官員”以“大空間”。普通的吃請、通融對於他們已經不算“出圈”,而受賄、違規恰恰是這些邊緣行爲累計質變的必然趨勢,因此梁山的行爲不是“鬼”迷心竅,而是“權”迷心竅。
梁山濫用職權的行爲不僅造成了公積金的重大損失,而且在羣衆中引起了不必要的猜疑,直接給國家的正常管理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只有認定瀆職類犯罪,才能對如此重大的損失進行合理歸納,也才能對梁山超越職權和違規操作的行爲給予恰當的評價。梁山收受賄賂後,還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條件,爲詐騙準備公積金開戶和最終取得公積金貸款向其他人施加影響,這種利用職務上的隸屬或制約關係,而影響其他人的職務行使,是隻有受賄罪意義上的便利條件才能夠形成的,而並非職務本身,因此本罪所要懲罰的行爲內容與濫用職權是完全不同的。本案的公訴人認爲,梁山的行爲只有指控濫用職權和受賄兩項罪名,纔是對其行爲的正確認定。
庭審中,梁山對自己的行爲表達了深深的悔意,而公訴人也從同齡人的角度向同樣具有職權、職責的年輕人,發表了特別的公訴意見:一個30出頭的年輕人,應該通過自己的勤奮努力和熱情工作,來開創一番真正的事業,特別是在當今這樣充滿機遇和挑戰的時代裏,堅定的信念尤爲重要。如果你沒能處理好精神與物質、奉獻與利益的關係,被金錢迷惑了本性,做出了與規定、與法律相悖的行爲,那麼你要付出的代價是多少金錢也彌補不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