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區政府出臺《未實施行政處罰說明制度》規定,執法部門一個月無一例處罰要檢討說明(《京華時報》4月6日)。
行政不作爲、行政亂作爲在一定範圍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執法部門出於各自的目的,比如在行政處罰與創收脫鉤、行政處罰影響投資環境的前提下,寧可少做事,也不多做事,寧可少處罰,也不多處罰就成爲一種常態。另一方面,少數個人和單位出於僥倖心理,明知故犯,行政執法終歸比不上恢恢天網,怎麼會沒有漏網之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對執法無處罰的部門實施檢討和問責制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我們同時也不要忘了,執法部門行政不作爲現象雖然不少,但我們卻難以拿出所有執法部門都涉嫌行政不作爲,依法本該施以處罰卻視而不見、放任不管的證據。雖然明知故犯的“刁民”也不少見,但我們又從何得知所有執法客體都是抗法不從的“刁民”呢?事實上相對於行政不作爲和“刁民”而言,守法者還是絕大多數。
“無處罰要檢討”正是這樣一種看似合理,實質不合理甚至荒謬的規定,它是對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客體的雙重有罪推定,即假定所有執法部門都在行政不作爲,假定所有執法客體都在知法犯法,並且其發生頻率不低於每月一次。
與其把守株待兔式執法、引誘違法和隨意執法的責任推到個別執法部門頭上,不如對規定自身有多大的合理性予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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